“熟能生撬”——男子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300余块,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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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04日 | ||
小帅曾是某租赁公司的员工,在公司工作了几个月,其负责的工作让小帅知道了如何换电瓶,在离职后,小帅动起了歪心思。 某租赁公司的老板称:“小帅曾是该店业务员。2023年10月份入职,2024年1月份停职调查处理。小帅在公司期间了解过换电瓶的工作原理和结构特点。知道电瓶放在换电柜里,也知道电动车上的电瓶如何拆卸,但小帅的工作内容中不负责换电瓶”。 小帅回忆:“2021年1月,我从某租赁公司离职。想起离职前没有把客户还车时的大约一、二十块电瓶放回到换电柜里面去,就想着把这些电瓶卖掉换钱,我在网络平台上找到一个回收电瓶的信息,便在线与对方取得联系准备向他出售电瓶换钱。2024年1月我给对方发了位置,和他约好由他上门取电瓶当面交易的。其以每块电瓶1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四块,他给了我400元现金。” 小帅尝到甜头后,就开始盗窃电瓶。自2024年1月开始去偷换电柜的电瓶,偷完电瓶积攒到一定数量,就联系网络平台上收电瓶的人出售,其把偷来的电瓶分7次出售。这7次交易其每次都是把偷来的电瓶临时存放在同一地点,然后联系人上门取货。 2024年1月至2月,被告人在市区的某电动车公司设置的“换电柜”内,趁无人之际,多次采取破坏换电柜门锁的方式,窃取换电柜内电瓶及从安装电瓶的电动车内窃取电瓶,上述被盗电瓶共计三百块,价值十余万元,被告人将上述电瓶售于他人,非法获利共计三万余元。 “我非常后悔,我不应该一时鬼迷心窍,多次采取破坏性的手段盗窃,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对不起家人和国家的培养,我努力改造。”小帅后悔地说。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电瓶发还给某电动车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小帅的近亲属代小帅赔偿某电动车公司未追回的电瓶经济损失,某电动车公司对小帅的行为予以谅解。小帅近亲属代小帅退缴违法所得3万余元并预缴了罚金。 法官提醒 马路边的共享电动车并非无主物,其所有权仍属于背后的租赁运营公司,盗窃共享电动车电瓶与盗窃普通电动车电瓶没有区别。数额达到一定标准,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享受共享电动车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要坚决抵制违法行为,让绿色与文明共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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