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调解手段,一揽子化解十余家企业的服务合同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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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4日 | ||
巧用调解手段,一揽子化解十余家企业的服务合同纠纷 服务完成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追索却遇到了难题,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区法院王军法官如何运用调解手段,一揽子化解涉及十余家企业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J公司系成立于济南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B公司系全国性大型地产公司,在山东省内济南、德州、东营、淄博、泰安等多地均设有地产项目,并就地产项目重新设立分公司。为各地产项目的顺利销售,B公司与J公司签订服务框架协议,约定由J公司为上述地产项目的销售提供服务,并约定如产生争议由广州仲裁委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J公司实际为上述地产项目提供展览、策划活动等服务项目,服务结束后,各地产项目的服务费B公司却未予支付。为此,J公司以B公司旗下新设的十余家分公司为被告分别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处理。 案件受理后,提交答辩状期间,上述分公司均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要求驳回J公司起诉或将案件移交广州仲裁委。J公司却认为,其与B公司签订的系框架协议,与各项目公司是事实合同关系,因此主张由本院管辖。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首先就在送达上犯了难,B公司旗下的十余家项目公司,均有不同的法务负责人,而且J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均系项目公司的项目经理,对于诉讼有的不知情,有的表示不负责。后经努力,终于联系到济南项目的法务负责人,但法务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又给法官出了个难题。一方面,B公司与J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里,确实有管辖条款,且也不违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而上述项目的大部分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不在槐荫区,仅J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槐荫区。另一方面,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也较为明确,对于欠付的服务费B公司也均予以认可。J公司为诉讼,已预交了少则几千,多则上万的案件受理费,在此情况下,如果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无疑会增加其诉讼成本,加重当事人诉累。 为此,承办法官先将J公司负责人约至法庭,将上述问题向其释明,负责人表示,公司现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服务费难以回收,前期大量支出均系自身垫付,现在诉讼费也缴纳了不少,希望能通过本院处理纠纷,至少让企业缓口气,要不然公司就将面临破产倒闭。 承办法官本着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想法,主动跟双方沟通。法官耐心向B公司济南法务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建议:“若采纳你们的管辖权异议,后续J公司很有可能会上诉,这无疑也会增加你们的诉讼成本。若移交广州仲裁委,广州总部也未必了解案件情况,到时候也会涉及各项目部人员等的差旅问题,你们各项目这么分散,案件肯定是要解决,不如就由各项目部均委托济南这边在本院进行处理,这样也方便案件实际解决,减少成本。”同时,法官也将J公司因回款困难面临的经营困境向B公司进行了传达。经多次沟通,B公司的各项目公司均主动撤回了管辖异议申请,同意由本院管辖上述案件,并授权济南公司的法务负责人处理该十几起案件,也同意协商处理给付服务费。 因案件数量众多,且各案当事人、服务费、支付时间等均不同,调解当天,法官、助理、书记员团队全员齐上阵,从下午两点一直调解到晚上八点。签完调解协议以后,团队分工协作,当日制作完毕调解书并完成送达,至此双方从2021年至今的十余起纠纷圆满化解。 达成调解协议后,法官关心案件的脚步并未停歇,经督促,目前B公司已如约支付第一笔服务款,解了J公司的燃眉之急。 小微企业经营不易,尤其在与大型企业的缔约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结合本案来看,J公司开展前期服务项目,需要的各项成本,都是借贷垫付,面临相当大的资金压力,如果后期不能及时回款,公司就难以正产经营,很可能面临破产风险。在此情形下,如何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就需要承办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官如果机械适用管辖异议,当事人撤诉或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当然是最简便快捷的结案方式,但却会给企业造成极大诉累,导致本就经营困难的企业雪上加霜。因此,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心开展调解,把纠纷尽快解决,把矛盾化解在当地,让企业第一时间拿到款项,实质上助力了企业经营发展。槐荫法院每年审理的类似小微企业案件不在少数,在每一件纠纷处理中,善于站在企业经营角度,设身处地考虑企业困难,最大限度地解决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贡献更多司法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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