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打了欠条”却不给钱,债权人如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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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8日 | ||
案情回顾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济南桃苑小区A3地块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由甲公司承揽乙公司桃苑小区A3地块灌注桩工程,后工程完工进行结算、交付。乙公司给甲公司出具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经甲公司提示到期付款,乙公司仍未支付。故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将乙公司告到槐荫法院,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6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乙公司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60万元。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乙公司,收票人为甲公司,汇票到期后,经甲公司提示承兑,乙公司拒绝付款。 庭审中,乙公司辩称,其已经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工程款160万元,甲公司无权要求再行支付工程款,双方的基础合同关系已不存在,至于商票未承兑,甲公司应行使票据追索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时,汇票被拒绝承兑能否视为已支付工程款,即债权人还有无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法院认为,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商业承兑汇票,目的在于支付工程款,而案涉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其并未实际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持票人有权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该条文并非限制持票人只能通过票据追索权主张权利,并未排斥持票人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行为主张权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甲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主张乙公司支付工程款。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 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企业信用支付结算工具,对促进企业发展、市场流通、经济繁荣、社会信用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汇票只是一种支付手段,票据签发完成并不意味着义务人的付款义务免除。如义务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的,受票人既可以根据票据法律关系主张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也可以根据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汇票能否最终兑付,有赖于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的信用基础,未经背书转让或未经银行背书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基础往往较为薄弱,极易产生不能兑付的风险。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在接受票据时应注意审查票据的信用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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