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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济阳】劳动争议的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4日
  1. 劳动仲裁前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该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上述规定中列举的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当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
  2. 劳动争议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存在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等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材料
    劳动争议案件常见纠纷类型为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或赔偿金,加班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年终奖、提成、补贴、津贴等劳动报酬。不同类型劳动争议案件需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亦有不同的举证责任划分。1. 确认劳动关系:
    书面劳动合同;
    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工作服、出入证、工作证等;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单等;
    同一工作单位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工作往来邮件、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记录等。
    举证责任规定:
    由劳动者证明入职时间;
    用人单位主张的用工之日与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时间不一致,应当提供其自身因管理员工掌握的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等证据;
    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实际用工起止日期的证据,相关证据材料可参考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举证材料。举证责任规定:
    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签订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性质的其他合同文件或因劳动者原因未能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高管或者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应就其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
    3. 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劳动者的辞职申请或其他书面辞职材料;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证据,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需提供以下证据: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等书面文件;
    劳动者违法违纪、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性文件,如工会意见、办理工作交接文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举证责任规定:
    劳动者主动辞职的,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辞职原因;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决定的,由用人单位证明其决定的合法性。
    4. 加班工资:
    考勤记录、打卡记录、加班通知、加班申请单等,证明有无加班事实;
    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有无发放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且未安排补休的证据。
    举证责任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5. 工伤保险待遇:
    有关部门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等的鉴定材料;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食宿费、康复器具等费用单据;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查询清单;
    工资发放凭证(包括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情况及受伤后的工资发放情况)等。
    举证责任规定:
    劳动者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就存在工伤伤害的事实、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时间、停工留薪期、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治疗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已支付的工伤损害赔偿费用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的,应当提供劳动者非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等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 主张年终奖、提成、补贴、津贴等劳动报酬:
    对该等待遇有明确约定的劳动合同、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证明该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具体数额等;
    工资单、银行查询明细等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有无发放该等劳动报酬。
    举证责任规定:
    用人单位对于工资发放记录的举证责任限于两年之内。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以此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几种常见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的解答
    问:
    当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并没有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而是让劳动者继续在其单位工作,对于此种人员,当发生纠纷后,是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还是劳务关系处理?答: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该劳动合同在法律属性上已经属于终止状态,如果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纠纷,应当是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问: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答: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正当权利。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条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并解除或者终止了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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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潘梦娜
    民事审判庭三级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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