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私自转移拆迁补偿款?涉嫌拒执罪移交公安!罚款5万!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28日 | ||
执行无小事,件件大民生!济阳法院坚持以提高执行案件到位率为导向,在用好、用尽、用活执行措施上下功夫,坚持刨根问底、抽丝剥茧,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法力度、执法深度、执法温度,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案情介绍】 郭某与周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济阳法院,法院经调解,双方约定周某偿还郭某11.8万元及利息。但因周某未履行约定,郭某向济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周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郭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周某有拆迁款。 经调查,发现周某的600万元拆迁款已存入案外人杨某名下,执行干警郭社教立即前往杨某开户银行所在地潍坊市进行调查,发现该银行账户仅剩3万余元,立即采取冻结账户措施。执行法官多次与周某联系,但其一直拒不接听电话亦不到庭说明情况。经与周某的妻子、儿子联系,告知周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的法律后果,但周某仍拒不露面。根据周某的行为,法院做出5万元罚款决定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与法院的双重压力下,周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将罚金5万元、案款本金11.8万元及利息交纳,本案执行结案。 【法官提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明知有执行义务,却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且将财产转让给他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中,周某获得拆迁补偿款拥有偿还能力后,私自将补偿款转移至他人名下,属于逃避执行的范畴,需面临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