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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案“历”说】辅导班教师猥亵学生,法院依法宣告终身从业禁止!(第101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21日

  近日,历城法院审结了一起辅导班教师因猥亵儿童被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在某书画培训班担任书法教师,被害人为该培训班学生。王某某多次在上课期间,不顾其他学生在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后被害人告知家属后,经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被害人的书法教师,在上课期间不顾其他学生在场,多次猥亵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某身为辅导班教师,系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其却利用职业便利,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对被辅导的儿童实施性侵犯罪,其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应予从严惩处。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授课对象为少年儿童,仍在上课期间不顾其他学生在场,肆意实施猥亵行为,其主观恶性明显,社会危害性大,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决定对其宣告从业禁止,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减少其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最大限度预防其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对未成人造成伤害。综合考虑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人的工作。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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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但是现实中,却有类似于王某某这种披着“教师”外衣,利用教师的职务之便,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之恶行的假师者,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伤害。这种利用师生关系,对年龄幼小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性质更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本案中,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处罚的同时,依法对其宣告终生从业禁止,能有效防止其换个马甲“重操旧业”,充分体现了刑罚的惩治和预防作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从根本上限制其再犯能力,对约束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同时亦有利于向社会宣示,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司法保护充分履职的同时,家庭教育也不应缺位,本案也给广大家长敲醒警钟。广大家长一方面要擦亮双眼为孩子选择正规的培训机构。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子女的性保护意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及时求助,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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