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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案“历”说】车辆驾驶员下车后被车辆挤压致死,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107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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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09日 | ||
案情回顾 李某系张某雇佣的垃圾车驾驶员。某日,李某驾驶垃圾车在某小区内清运垃圾,车辆停在垃圾桶旁后,李某下车后到车尾部操作车辆,此时垃圾车头方向溜车,李某迅速跑至车头前,往相反方向推车,试图阻止车辆继续往前溜,因无法抵挡庞大垃圾车的力量,在车头前推车的李某被挤压至围墙处,当场死亡。张某作为雇佣人与李某亲属签订协议书,由张某支付李某亲属死亡金、丧葬费、被赡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5万元。张某在支付上述款项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张某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某公司名下中联压缩式垃圾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某作为涉案事故的驾驶员能否转化为张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第三者”。第一,从设定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目的来看,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目的,在于被保险车辆与本车以外人员或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能够保障本车以外人员得到及时赔偿,以减轻本车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第二,从风险控制来看,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操作者和控制者,因其自身过错造成自己的损害,无法形成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不能因自己的过错获得对自己的赔偿;第三,从法律规定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已明确规定,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中,李某系经投保人张某允许的涉案车辆的驾驶员,其属于被保险人,依法不属于本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其次,从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来看,事故发生时,李某虽在涉案车辆之外,但其作为涉案车辆的驾驶员仍对该车负有支配、管理、控制的义务,不能因其与机动车在空间上的暂时性脱离,就认为其已经不是本车人员而转化为第三者。故李某不属于本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张某以垫付李某保险赔偿款105万元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款105万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虽然涉案事故发生时李某已经下车,后遭受被保险车辆挤压导致死亡,从时空条件上符合“第三者”的特征,但是从李某下车到发生溜车事故仅有半分钟左右,二者紧密衔接,事故的发生与驾驶行为具有延续性,李某作为驾驶员的职责并未结束。涉案事故的发生与李某具有直接关系,其停车位置处于有一定坡度的道路,下车后未熄火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发生溜车后又错误地以个人之力阻挡垃圾运输车的移动,李某的处置明显失当,其过错对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根据法律规定,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包括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李某属于涉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对涉案垃圾运输车具有实际控制能力和义务,因其重大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形成损害,李某不能转化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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