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http://jnanlcqfy.sdcourt.gov.cn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报道

【“粒”案“历”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以保理方式支付工程款,因保理产生的费用应由何方承担?(第108期)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3日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发包的工程进行施工。甲公司施工工程结算款为890余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届至,因乙公司未按时、足额付款,甲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就乙公司已付款金额及欠款金额,双方陈述不一致,根据双方提交的付款凭证,法院发现双方关于已付金额的差距实际为乙公司以保理方式支付款项时产生的保理费用。

  法院认为

  在采用保理方式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保理费用的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合同未约定可以保理方式进行付款,亦未就保理费用的承担进行约定,在后续付款过程中,对于相关费用的承担,双方也未达成新的合意。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付款时间届至后,因乙公司无法以现金方式直接向甲公司付款,故与甲公司协商以保理方式支付相应款项,甲公司亦同意。后乙公司指示保理公司向甲公司付款,该保理行为并非是甲公司与保理公司的单方合意。

  乙公司以保理方式对外付款,系其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甲公司因该付款方式少收的工程款82594.35元,系保理公司所扣除的保理费用,该不足部分应由乙公司向甲公司补足。故法院认为该保理费应由乙公司承担。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后,甲乙公司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微信图片_20250423092423

  相关法条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1条。

关闭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