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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人报:因未缴社保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从何时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15日

    职工孙某2006年即到单位工作,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经济补偿。那么,计发孙某经济补偿的年限从何时起算呢?

    孙某在济南某家具公司从事组装工作,2017年5月离职。期间,家具公司一直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7年6月,孙某到济南市历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家具公司未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7月3日,监察大队向家具公司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家具公司为其补缴200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9月15日,家具公司为孙某补缴了这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849.63元。

    2017年7月8日,孙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家具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42345元。2018年3月1日,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支持了孙某的申诉请求。家具公司不服,诉至历城区法院。

    家具公司称,双方于2007年12月3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孙某的工作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至2017年5月。孙某则主张其工作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为证明其主张,孙某提交了免费就餐卡及出入证、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易明细。交易明细显示最后一次转款时间为2017年6月4日,家具公司主张此为孙某2017年5月的工资。经审查,法院认为,根据孙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工作时间为200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

    家具公司主张其根据孙某的申请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交申请书一份。该申请书载明:“本人因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认为自己不需要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法定社保金。我自愿要求公司不予为我办理上述参保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全部由我本人承担。”落款时间为2007年12月30日,申请人签名为孙某。孙某认可名字系其本人所签,但称该申请是因当时家具公司告知如不书写则解除劳动关系,自己无奈之下才书写的。经审查,法院认为,家具公司虽提交了申请书,但该申请书中仅有“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的内容是手写,而“不需缴纳社会保险及要求单位不办理上述参保手续等”内容及“申请人签名”都是打印好的,故并不能据此认定此系孙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自200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在家具公司工作,双方应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家具公司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孙某不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申请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这也不能免除家具公司应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孙某以家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家具公司应支付孙某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规定是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开始实行的,故孙某主张经济补偿的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家具公司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36571元(3849.63元×9.5个月)。

    据此,历城法院判决:确认家具公司与孙某于2017年6月解除劳动关系;家具公司支付孙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5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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