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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无情”车祸背后的法律温情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17日

  近日,历城法院东郊法庭秉持司法为民理念,成功促成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和解,有效化解了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传递了司法温度。

  意外突如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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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的一天傍晚,在南山103省道,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李某头部受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虽经住院治疗但脑部受伤严重,经精神疾病鉴定所鉴定,李某脑外伤致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家庭都陷入无尽的悲痛之中。

  2023年5月份,张某的亲属向历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李某之妻蔡某接到诉状后,经民事特别程序确定其担任李某监护人,随即代表李某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之规定,李某、张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二人均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应当以其生前个人财产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的亲属也是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张某亲属所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款项,系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张某生前的个人财产,也不属于遗产。另一方面,李某因事故受伤导致精神障碍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此次事故发生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某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蔡某仅是作为李某的监护人代表李某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本案赔偿责任应由蔡某代表李某在李某个人财产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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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王闯团队

  用心用情办好身边“小案”

  面对上述案情,经庭前质证和庭外调查了解,张某生前财产和遗产较少,李某病重后个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一度入不敷出,两个家庭的双方当事人情绪均愈发激动,矛盾呈激化之势。承办法官王闯和助理吴巧曼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一次偶然的机会,了解到双方存在亲戚关系,便考虑以此为突破口,尽量通过调解缓和双方矛盾,减轻事故给双方造成的后续压力。在调解过程中,张某亲属表示事故发生后,对方仅赔偿了部分丧葬费,主要是对方的态度令人无法接受。李某之妻表示,虽说张某因此次事故去世,但李某在本次事故中脑部受伤严重,不仅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而且原作为家庭顶梁柱的李某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另有老人和孩子要扶养,其一家生活困难,根本无力承担赔偿,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李某的损失。此后,经过承办人和助理分头多次同当事人沟通,逐步寻找到各方焦点,并针对性的提出分期支付赔偿款的调解方案,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场交通事故给两个家庭带去无限伤痛,悲剧无法挽回,但法院干警用耐心沟通和释法说理让受伤的家庭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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