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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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如何让微信更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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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28日 | ||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即时通讯设备的普及,微信成为人们的重要沟通方式,线上交流愈加简单方便,诉讼过程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频繁作为证据出现。当“书信时代”变成“微信时代”,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聊天记录怎样才能更易采信?历城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中,原告均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判决结果却迥然不同,从这两份判决书中,可以充分体现如何在微信交流中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案例一 当事人甲和当事人乙为微信好友,乙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人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12月6日,当事人甲通过微信与当事人乙联系,称其有车铣刨磨床业务,希望与其公司合作。当事人乙表示有意,双方遂建立业务合作意向。 当事人甲与丙公司建立业务往来均系通过与当事人乙及公司员工微信联系,双方未签订合同,丙公司对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亦通过微信向当事人甲发送。当事人甲主张丙公司支付部分加工费后,尚有8万余元的加工费未付,为此形成诉讼。 当事人甲作为原告将当事人乙及丙公司诉至法院,提交其自制供货单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其所提供聊天记录经与当事人乙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核对,既不完整,亦有删减,多处语音未转文字,隐藏对其不利内容,与被告方聊天记录多有出入。 案例二 当事人A为个体经营者,经营暖水瓶皮生意,与当事人B、C的父亲自2007年起,即与当事人A存在买卖关系,自当事人A处采购暖水瓶皮。2015年11月11日,当事人B注册成立商贸公司D后,双方之间仍持续之前的买卖业务关系。双方之间未签订过书面合同,均通过当事人B、C均通过微信、电话方式与当事人A的妻子联系,当事人A的妻子根据当事人B、C的要求备货、发货。双方之间存在大量交易,每笔业务并非钱货两清,时有拖欠。双方通过微信核对账目。根据每笔业务货款金额,加上往期业务的欠款数额,再减去收到的款项,计算得到总欠款额,制作欠款单,拍图片后通过微信进行核对。因双方业务一直持续,欠款数额随之发生变化。因当事人B、C成立的D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为此形成诉讼。 当事人A作为原告将当事人B、C及D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08万元,提交欠条及自2016年至2022年间与被告各方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详细列举自2016年以来各阶段总欠款金额数目、计算方式,完整记载各时间点双方对账过程及结果,内容全面真实,并佐以多份转账凭证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 案例一 双方通过微信沟通交流,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完全对应一致,且微信聊天记录中对于拟加工的配件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均不能体现,只能体现双方之间存在加工定作业务关系。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其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意思表示,对此原告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只显示语音发送,未识别文字内容。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均有不程度的删减,仅凭微信聊天记录不能客观反映原告的诉讼主张,亦不能客观反映双方的业务合作过程。原告向被告主张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案例二 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交易模式相对固定,双方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联系业务,通过微信方式对账。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反映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欠条的形成过程及欠条的还款过程。原告对其主张数额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两案件一审审理完结后,败诉方均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均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晓丽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说,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时代,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合作,方便快捷,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微信聊天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唯有充分发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此类纠纷往往呈现以下特点:一、合作时间较长,交易模式固定。双方通过前期的合作,基于相互的信任形成微信沟通、线上交流的惯例;二、业务来往频繁。当事人经常有多笔收支涉及多个业务,长期业务往来中,双方所涉及货款、欠款持续变动。针对上述特点,提出如下建议:一、日常生活里,线上沟通要注意逻辑连贯,时间上不宜跨度太长,定期定时寻求交流。内容上要语句通顺,要取得对方确切答复,避免自顾自言;二、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真实完整,对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三、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证据链。 法官提醒 诉讼无小事,利益关己身,通过上述案例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时刻谨记三“心”:一要抱有“警惕心”,及时固定证据,鸿爪雪泥,随时留痕;二要摒弃“侥幸心”,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三要克服“懒惰心”,要积极主动与对方就重要事项进行核对,不要总觉“有理走遍天下”,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保留好证据权益才能得到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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