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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13层新房遭遇下水道反水浸泡,过错如何分配?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1日

  一根细长的铁钉卡在新交付高层住宅的公共下水道内,管内投放的生活垃圾挂在铁钉上堆积并淤堵,导致污水返流至业主家中。新房装修还未入住就浸泡受损,业主一气之下将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楼上全体业主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审理,法院判决由地产公司及不能证明事发前未入住房屋的业主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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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某购买了某地产公司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共18层,赵某的新房位于13层1301室,新房装修好后尚未入住。2022年11月某日,赵某新房所在单元的下水管道因主管道内有长钉及洗脸巾等杂物,于13楼层处堵塞,屎尿粪便及生活废水从赵某家中溢出,积水向下渗透至12层1201室业主陈某的家中。此次反水,导致赵某家地板、墙面、门框及陈某家吊顶、电器、墙面等不同程度受损,溢出的污染物还给业主心头蒙上一层阴影。因协商无果,1301室赵某将该单元1401室至1701室的全体业主(1801室房屋未出售)、开发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方主体共同承担此次反水造成的财产损失,1201室陈某同意其损失由赵某代为主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物业公司辩称,其仅对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有相关维护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如想要维护案涉水管道,需进入业主家内,但实际上,物业公司无权也无义务进入业主家中进行维护,且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物业公司也及时做出了相应处理,为赵某减少了财产损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地产公司辩称,该房屋已向赵某交付并经赵某检查,赵某未对房屋排水提出异议,事发时管道阻塞保修期限已过两个月,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401室至1701室的业主中,除1701室业主缺席外,其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1401、1601室业主均举证证明,下水管道堵塞一事发生前,两户人家均未搬入新房,并提供了水、电、气未使用的证明。1501室住户仅辩称造成堵塞的长铁钉不可能由业主放入坐便器冲下去,纸巾也无法证实是入住的业主投放的,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无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下水管道堵塞系因长铁钉挂住管道中不能溶解于水的洗脸巾所致,结合案涉房屋系精装修交付且交付时间较短的事实,挂在排污管道中的长铁钉系施工单位在房屋交付前丢弃在此存在高度可能性,地产公司作为案涉楼宇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对于丢弃在排污管道中的洗脸巾等杂物,根据证据可以认定案涉反水事故发生前,1301号房屋、1401号房屋、1601号房屋均尚未实际入住,可以排除在侵权人之列,鉴于无法确定案涉洗脸巾等杂物的直接来源,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应由共同使用案涉排污管道堵塞部分以上的其他业主即1501号房屋、1701号房屋业主对丢弃洗脸巾等杂物造成损害结果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在已交付的排污管道中遗留长铁钉对于排污管道堵塞存在重大过错,向排污管道丢弃洗脸巾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情况,酌定由地产公司对赵某的损害结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1501号房屋、1701号房屋业主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赵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产生的侵权行为,故对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地产公司按照80%的比例赔偿赵某共计42560元,1501号房屋、1701号房屋业主分别按照10%的比例赔偿赵某共计5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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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庭长刘克峰

  法官说法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新交付的精装房屋,挂在排污管道中的长铁钉系施工单位在房屋交付前丢弃在此存在高度可能性,地产公司公司作为案涉楼宇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在高层住宅中,上下层业主共用同一处排水管道,应当共同维护管道环境。一旦因丢弃垃圾不当导致管道堵塞,对于造成的损失,若淤堵位置以上的业主不能举证证明自身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则应当对损坏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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