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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 | 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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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18日 | ||
近日,历城法院审理一起某社区居委会诉某街道办事处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原告社区居委会诉称:1998年4月,因国道扩建占用了其集体土地,街道办事处在支付部分征地补偿款后尚欠25000元。2000年,因市政府实施“一环九射”,再次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拆除及补偿工作,最终仍欠付7.1万余元。为此,诉来法院。社区居委会要求街道办事处支付占地款、房屋补偿款及奖励并支付利息。 审理过程 案件庭审时,街道办事处辩称社区居委会所诉的1998年征地补偿款、2000年拆迁补偿款均已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判决认为,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权利人的胜诉权归于消灭。根据法律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相关单位在2001年为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即已对债权进行了确定,但社区居委会在此后的二十年内未向街道办事处主张款项。故对于街道办事处关于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予以采信,对于社区居委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保护。一审判决作出后,社区居委会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即除另有规定外,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延长。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彩石法庭庭长李裕辉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以避免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力致使其丧失了胜诉权,这样的结局值得大家引以为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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