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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诉讼档案流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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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7日 | ||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就诉讼档案流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院办结的各类在审判管理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具备标准案号的审判、执行案件(包括财保、执保、执异等案件),以及在诉讼过程中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案件,均应在案件办结后归档。 二、将案件归档前的逐案评查改为归档后的专项评查,案件办结后直接由各团队移交档案室进行归档。 三、各团队在归档前不再进行电子卷宗档案扫描。案卷归档后,由档案室将案卷通过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完成电子卷宗档案扫描。 四、各团队于每月5日和20日之前,分别对上一月1至15日和16至31日办结的案件以团队为单位移交归档。 五、当事人上诉或复议的案件,在档案室扫描生成电子卷宗档案后,如需向上级法院报送纸质卷宗,由团队通过借阅的方式移送上级法院。上诉案件返回后,由团队将案卷归还档案室,由档案室将新增材料补充扫描。 六、各团队整理完成的诉讼档案材料不作装订,将卷宗材料装档案袋后移送档案室归档,由档案室负责在电子卷宗档案扫描完成后装订。 七、各团队移送案卷归档时,应附案件承办人签字的“档案交接表”一式两份。档案室收到案卷后,应当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各团队“结案统计表”进行核对,对案卷材料进行对照检查,核对检查无误,档案室工作人员在“档案交接表”上签字后,即完成移交归档工作。经检查不符合立卷规范要求的,退回团队重新整理,并于一周内重新移交档案室归档。 八、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档的,应单独列表说明情况,并由庭长签字,待原因消除后及时归档。但是,当事人提起上诉或复议的案件,应当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归档、扫描。 九、档案室对接收的案卷进行登记并加盖“归档”、“保管期限”、“归档日期”等印章后,在一周内将扫描生成的电子卷宗档案上传至档案综合管理系统。 十、本通知的上述规定自今年10月8日起施行。今年8月之前办结的案件仍由各团队完成电子卷宗扫描,于10月15日前完成归档工作。向档案室移送卷宗时,根据是否完成电子卷宗扫描,分类填报“档案交接表”。执行案件在第三方评估工作结束后执行上述规定,之前未归档的卷宗进行集中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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