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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工作规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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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9月29日 | ||
为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理刑事案件工作程序,明确合议庭成员的职责分工,发挥司法民主,保障各方的诉讼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案件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院受理的下列刑事案件,由法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 (三)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合议庭成员选定 第二条 公诉机关就上述案件向本院提起公诉后,由立案庭根据本院《案件分配规定(试行)》,将案件分配至综合审判团队或刑事审判团队的承办法官名下,由承办法官确定合议庭成员中的法官人选。 第三条 在本院现任人民陪审员中选定三十名有刑事审判陪审经验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建立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库,从中随机选定四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第四条 人民陪审员的选定由承办法官组织,公诉人与被告人或辩护人参与,通过摇号方式产生四名人民陪审员人选。 三、案件审理和评议 第五条 合议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法集体行使审判权,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参加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庭前准备、开庭审理、案件评议、宣判等。 第六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由审判长组织合议庭成员召集庭前准备会议,各成员应当认真查阅卷宗、熟悉案情,确定审理方案和庭审提纲,明确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第七条 庭审在审判长主持下,按照庭审分工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组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在相关事实的法庭调查时,可重点对被告人讯问并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审判长应当履行与案件审判相关的指引、提示义务,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认定、证据规则、法律规定等事项及应当注意的问题,向人民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但不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第九条 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评议分别进行。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是否构成犯罪、罪名确定、量刑幅度等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对案件事实的评议,首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对存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归纳,然后围绕证据的采信、争议事实的认定,由人民陪审员、承办法官、其他法官、审判长的顺序先后发表意见。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的,最后发表意见。审判长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的评议情况总结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对法律适用的评议,由审判长征求人民陪审员是否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时按照对事实评议的顺序进行。审判长应当根据法律适用的评议情况总结结论性意见。 第十二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应当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对于承办法官拟制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签名。 第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或者符合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人民陪审员或者法官可以要求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应当经过刑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审核。 四、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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