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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工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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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31日 | ||||||||||||||||||||
济历城法[2017]35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工作规程 为规范办理执行异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执行异议案件工作规程。 一、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 2、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4、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 5、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 6、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 7、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 二、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条件 8、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9、异议申请书应当列明异议人、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应写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等信息),落款人签名应与异议人一致。 10、异议人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和联系方式。 1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其他组织应当提交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当提交。 12、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公函、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提供推荐信,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13、异议人应提交证明其异议请求成立的有关证据材料。如案外人提交权利受让合同、已支付价款的书面凭证、已合法占有执行标的的相关证据等。 14、提交相关的执行依据(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文书)。 15、异议人提出异议针对的相应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由异议人或执行人员提供。 16、异议人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相关材料(或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17、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三、执行异议案件的流转程序 18、立案庭负责对执行异议立案审查,分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异议申请书应当记载的事项(本规程第8、9、10条)、异议的证据及证据的来源、异议手续是否齐备(本规程第11、12、13条)等材料进行审查;实体审查是对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异议范围的事项或法律关系、是否符合提起异议的期限、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等问题进行的审查。 19、异议人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由执行局对执行异议请求事项是否属于执行异议范围及相关执行材料进行初步形式要件审查(本规程第14-16条内容)。执行局根据审查情况填写执行异议审查建议表,将异议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及装订后的执行卷宗一并移交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20、异议人向立案庭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的,立案庭应按本规程8-13条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执行局提交本规程第14、15、16条材料及执行卷宗。 21、异议人通过邮寄方式提出执行异议的,由接收部门对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三日内应当补充的材料及逾期未补足的法律后果。 22、当事人通过向纪检监察、信访、上级法院等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的,应当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甄别,属于执行异议范围的案件,转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23、立案庭对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立“执异”字号,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登记材料及执行卷宗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24、当事人异议请求事项依法应当通过再审、另诉或者其他程序解决的,接受申请时应当及时释明,引导其通过申请再审、另诉或者其他程序解决。 25、审判监督庭依法作出裁定后,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审判监督庭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执行局领取执行异议裁定书和执行案卷。 26、异议人对执行异议裁决结果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审判监督庭将复议申请及相关卷宗通过立案庭转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审判监督庭为其出具送达执行裁定书时间证明,异议人自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7、审判监督庭负责执行异议案件审查中的信息录入、卷宗装订、归档工作,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收结案情况报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 四、其他 28、在立案、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期间,执行中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的,由执行局负责采取续保措施。 29、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院下发的与本规程不一致的规定,以本规程为准。 30、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附:执行异议审查建议表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2日 执行异议审查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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