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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工作两项承诺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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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31日 | ||||||||||||||||||||||||||||||
济历城法[2017]40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 工作两项承诺的规定》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行执行工作两项承诺的规定》已经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2017年8月30日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关于推行执行工作两项承诺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今后就执行查控情况告知、执行案款过付两项工作向当事人进行公开承诺,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开承诺一:财产查控情况立案后30日内书面告知。 1、在给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告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后30日内到执行局询问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并领取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 2、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应以表格形式载明财产查控结果、采取执行措施情况等内容。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并复制财产查控情况具体信息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以外,应当予以允许。 3、申请执行人不能前来领取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查控领取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做好电话记录附卷。 4、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每周在本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便于当事人查询。 二、公开承诺二:执行案款入账后30日内过付。 1、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款入账后30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2、财务科对执行案款收取情况每周在本院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便于当事人查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缓发放: (1)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2)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3)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4)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4、符合延缓发放条件的执行款,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报经执行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副局长批准后延缓发放,并在3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延缓发放条件消失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5、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执结前,由执行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副局长对执行案款处置情况进行审查把关,逐案审查案款是否处置完毕,未处置完毕的及时交案件承办人办理。 三、两项承诺在有关公开平台进行公开,接受当事人监督。 四、审判管理办公室将两项承诺纳入案件评查、通报和绩效考核。 2017年8月30日 附: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书 (××××)鲁0112执×××号 ×××: 本院受理你/你单位与被执行人×××……(案由)一案后,依法对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其他财产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现将查控情况告知如下。
如你/你单位有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新的证据或线索,请及时补充提交。 ××××年××月××日 (院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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