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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8日

一、执行案件管辖

    下列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1、本院的判决书(不含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

    2、本院一审,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3、第一审为外地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且被执行财产在本院辖区的;

    4、劳动仲裁委员的调解书、裁决书,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的;

    5、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本院辖区的。

二、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三、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公民的应写明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审理中保全的,应写明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法人及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法律文书副本及已经生效的证明。

    4、申请执行人是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或执行中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在委托书中特别写明。

    6、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举证表。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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