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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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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9日 | ||
一、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必需费用均由被执行人负担。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院可以依法对其拘传。 三、执行中本院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冻结、划拨、提取、搜查等强制措施。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有关部门推送,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五、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妨碍执行、拒绝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等行为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可以与申请执行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七、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八、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出书面异议;不服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九、被执行人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有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或申诉,但不停止执行。 十、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撤销或变更的,被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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