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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风险告知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9日

  为避免常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案件常见风险告知如下:

  一、超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期申请的,可能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的后果。

  二、不按规定交纳评估、拍卖、鉴定费用的风险

  执行中评估、拍卖、鉴定时,需要申请执行人预交费用、提交相关材料,而申请执行人拒绝交纳或提供,致使评估、拍卖、鉴定无法进行的,可能对申请执行人产生不利的后果。

  三、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人或者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申请执行人未实际收到诉讼文书的,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经本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无可供执行财产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可能中止、终结执行。

  五、不及时申请恢复执行的风险

  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申请执行人可能承担不予恢复执行的后果。

  六、不及时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不提出或不及时提出,可能导致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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