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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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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4日 | ||
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系徐某与佘某之女。1980年徐某与佘某离婚,刘某由佘某抚养,后改姓刘。自2000年始,原告邢某与徐某对外以父女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相互照顾至徐某去世。2014年8月27日,徐某书写遗嘱一份,载明:其全部财产归邢某所有,最后治疗措施由邢某决定,身亡后一切由邢某处理。2014年10月13日,徐某因病死亡。2015年4月3日,徐某生前单位出具证明一份:我单位已故退休职工徐某需由单位结算的费用明细如下:1、遗属一次性抚恤金31308元;2、丧葬费1000元;3、2014年度采暖补贴3200元;4、应报销的2014年度医疗费122492.21元。以上各项费用合计158000.21元。后因该单位以被继承人有亲生女儿为由,拒绝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原告,为此引起诉讼。 【裁判要旨】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徐某于2014年8月27日书写的遗嘱赠与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自书遗嘱的特征,合法有效。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其全部遗产应归邢某所有;因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结算证明中除抚恤金和丧葬费外的其它费用均属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应当由邢某继承所有。关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丧葬费,该项费用虽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但根据被继承人的遗愿,其“身亡后一切由邢某处理”,并且被继承人徐某的亲属也证明“邢某在殡仪、安葬等方面都如女儿般尽力”,故丧葬费1000元归原告邢某所有。关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徐某的死亡抚恤金,该抚恤金是死者徐某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徐某的,也不是徐某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赠与和继承。被告作为被继承人徐某的唯一直系亲属,该抚恤金应当归其所有。 据此,历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徐某生前单位发放的其2014年度采暖补贴3200元、徐某生前单位应报销的其2014年度医疗费122492.21元,由原告邢某继承所有。二、徐某死亡丧葬费1000元,归原告邢某所有。三、徐某死亡抚恤金31308元,归被告刘某所有。 【法官后语】 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某自书遗嘱将包含死亡抚恤金在内的自身所有财产赠与原告邢某某。根据国家对抚恤金发放的相关规定与精神,死亡抚恤金系发放给死者家属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对遗产范围的界定,死亡抚恤金既不是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亦不属于发放给死者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无权自由处分,该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赠与和继承,只能归其直系亲属所有。(曹亚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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