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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山东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5日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0112民初415号

山东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原告曹光兰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鲁0112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山东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曹光兰劳务费8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东宏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你公司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我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年五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高峰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5号

电  话:0531-89939295/8993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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