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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运输万元雪糕全融化,原因竟是制冷机型号不符!损失谁来赔?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27日

    章铭购买的涉案鲁Axxxxx重型厢式货车共有三部分构成,分别为载货车底盘、冷藏箱、制冷机,由三家公司分别销售,当时出于办理整车全额融资的需要,章铭将购车全款一并付给了载货车底盘出卖人,组合安装后交付章铭使用。车辆投入运营后,由于制冷机制冷效果不好,多次造成运输货物受损。章铭到一家专业检测机构对制冷机进行检测,真是不测不知道,一测吓一跳,原来制冷机外壳标注型号与实际型号不符……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出卖人济南A安公司与买受人章铭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车辆总价款人民币48.8万元。次日,委托单位济南A安公司(甲方)与改装单位济南B州公司(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及《技术规范确认书》各一份。《技术规范确认书》第一条约定了整车部分的详细信息,即底盘和冷藏箱的具体型号及名称;第二条约定了制冷机参数,制冷机型为“美国冷王T880冷冻机组-18℃”。2020年8月,济南A安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济南B州公司支付冷藏箱款82000元,向济南C星公司支付了制冷机货款79000元。济南C星公司向济南A安公司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为“制冷空调设备*冷王”,规格型号为“T880”。上述合同签订后,济南A安公司将章铭购买的上述载货车底盘送至济南B州公司,由济南B州公司为该车辆底盘加装了冷藏箱,又由济南C星公司安装了“冷王”牌制冷机。随后章铭到济南B州公司提车。

  章铭购买涉案车辆后,随即与济南某物流公司签订《货车挂靠协议书》,约定章铭将自有车辆以济南某物流有限名称登记上户,车辆产权仍属于章铭。

  据本案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章铭主张,涉案车辆上加装的制冷机外壳标注型号为T880,但实际型号为T780,与合同约定的所购冷机型号T880不符,由此导致冷机制冷效果不足,造成其运输过程中货物受损,并据此主张运费损失16500元、货物损失13160元。济南C星公司对于章铭主张的外壳标注型号与实际型号不符的事实予以认可。对于章铭购买涉案车辆的过程,济南A安公司主张,济南A安公司仅系“重汽”品牌底盘车辆的经销代理商,章铭表示其购买车辆用于冷链车运输使用,冷藏箱和制冷机其已经联系好,并要求在买卖合同上标注冷藏箱和制冷机型号后一并付款,以便于办理整车全额融资。济南C星公司称,涉案冷机的购买及安装事宜均系济南B州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与济南C星公司联系购买。

  为证明运费损失16500元、货物损失13160元,章铭提交《物流运输合同》、货物配送清单各一份。《物流运输合同》载明,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章铭挂靠的济南某物流公司)运送雪糕货物16吨54立方,由山东肥城运至广东东莞,自装车至卸车全程运输的温度应为零下20摄氏度,乙方承运期间发生货物丢失、短少、损坏、货物变质及由于制冷不符合要求导致货物受损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运费总金额16500元。备注栏下方手写:“化货376箱,合计13160元。”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章铭购买的涉案鲁Axxxxx重型厢式货车共有三部分构成,分别为载货车底盘、冷藏箱、制冷机。其中,载货车底盘由济南A安公司销售,冷藏箱由济南B州公司销售并加装在载货车底盘上,制冷机由济南C星公司销售并加装在冷藏箱上。现,章铭主张涉案车辆上加装的制冷机型号与其购买的型号不符,要求退还购买款并赔偿损失。对此,济南C星公司已自认,其安装在涉案车辆上的制冷机型号为T780,而其安装的制冷机外壳为T880外壳。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章铭就涉案制冷机与谁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二是谁应对制冷机型号不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涉案车辆的三个部分系由三被告分别销售,并组合安装后向章铭交付使用。根据各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涉案制冷机是由济南B州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根据章铭的委托到济南C星公司订购,制冷机的货款金额亦是由李某告知济南A安公司后,再由济南A安公司付款。由此可知,涉案制冷机系由章铭选定品牌及型号后,济南A安公司根据章铭的指示向济南C星公司付款,并由济南C星公司加装在涉案车辆上。因此,济南A安公司与济南C星公司之间并无购买涉案制冷机的合意,涉案制冷机系根据章铭的意思表示向济南C星公司直接发出要约,后由济南C星公司作出承诺,故,章铭与济南C星公司之间就涉案制冷机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济南A安公司向济南C星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系根据章铭的指示、接受章铭的委托代其支付冷机款,因此,章铭与济南A安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涉案《汽车买卖合同》《销售合同》及济南C星公司开具的制冷机发票记载,章铭购买的制冷机型号为“冷王T880”,但济南C星公司却为其安装了“冷王T780”型号冷机,且私自将冷机外壳更换为T880型号外壳,导致章铭的涉案车辆箱体打冷不足,造成运输货物过程中出现货损。济南C星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提供对应型号的冷机,构成违约,并由此导致章铭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章铭有权要求解除制冷机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因此,章铭要求济南C星公司拆除涉案车辆上的“冷王T780”型号冷机并退还其冷机款79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章铭主张的经济损失29660元,章铭提交的《物流运输合同》及货物配送清单,可以证明章铭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因雪糕融化产生货物损失13160元。济南C星公司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济南C星公司应当赔偿章铭经济损失13160元。

  综上,依照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日前,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济南C星制冷设备公司退还原告章铭制冷机货款79000元,并将安装在鲁Axxxxx车辆上的“冷王T780”型号制冷机予以拆除;被告济南C星制冷设备公司赔偿原告章铭经济损失13160元。本案主审法官綦晓玥介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济南C星制冷设备公司已主动联系章铭履行了判决义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爱济南记者:徐若曦 通讯员:王继学)

来源:爱济南客户端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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