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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其监护人全额赔偿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2日

   在共享汽车已日渐普及的现况下,与之伴随的驾乘风险也逐渐凸显。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该案中,刘某作为一名学生,尚未达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与同学三人私自驾驶共享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多车受损。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因事故造成的受损车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刘某系未成年人,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济南历下法院查明,刘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亦未扫码付费,私自驾驶鲁Axxxx号共享汽车(载二人),沿中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历下区某路口处,车辆失控与停放在路边的川Sxxxx号等四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等三人受伤、五车损坏。事发后,刘某称其驾驶的共享汽车的车门是坏的,所以才能在没有扫码缴费的情况下直接从右后方打开车门进入,而且共享汽车的刹车也存在性能问题。济南交警部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鲁Axxxx号车辆制动性能、门锁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但因车辆于事故中损坏,无法确认该车辆制动性能及车辆门锁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时,刘某尚未满18周岁,无职业、无收入。

   鲁Axxxx号共享汽车的所有人系济南某汽车服务公司,该公司已为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但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人未对川Sxxxx号车辆的损失予以赔付。

事故发生后,某财保公司作为承保川Sxxxx号车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人,向川Sxxxx号车辆车主理赔了该车辆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共计26000元,遂向事故责任方进行追偿。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某财保公司作为川S号车辆的保险人,已全额赔付了被保险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故其有权在已付赔偿款的范围内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本案侵权人系驾驶鲁Axxxx号共享汽车的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亦未经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济南某汽车服务公司驾驶许可,自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其应对川Sxxxx号车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由于刘某系未成年人,现无职业亦无收入,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害,某财保公司主张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据本案主审法官赵灿介绍,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属于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免赔情形无法享受机动车保险保障。并且,刘某使用鲁Axxxx号共享汽车时未扫码缴费,应视为未获得共享汽车管理公司的许可,属于私自驾驶,虽抗辩共享汽车存在性能故障,且故障与事故存在关联性,但因事故造成车辆无法检验也无法确认车辆的制动性能、门锁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加之刘某私自驾驶行为,法院对刘某和其监护人要求共享汽车管理人济南某汽车服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未予采信。

   依照我国保险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之监护人赔偿原告某财保公司车辆损失26000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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