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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托管居民房失火 楼上八旬老太不幸身亡——法院判决托管公司等三被告赔偿原告30余万元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18日

□生活日报首席记者 吴永功
 通讯员 王继学

  生活日报917日讯 房主将房屋交给托管公司托管,托管公司将房屋做了隔断后装修成6个房间单独出租,结果意外起火,并导致楼上老人受到严重伤害,紧急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老人的家属将各方告上法庭,法庭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居民房被托管改成6个房间
  2018317日凌晨,济南市历下区一个居民小区的101室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8平方米左右,造成6户受灾,其中同单元201室八十多岁的老人吉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被消防人员从火灾现场救出后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于20184月中旬去世。
  经消防部门调查,起火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老人的两个子女将涉案房屋管理人及实际出租人、租赁代理公司、房屋的实际居住人等告上了法庭。
  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12,汪桥与济南某分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由济南某分公司代为出租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居民小区的涉案房屋,出租代理时间为三年。汪桥同意该公司在室内打隔断对外出租,屋里的一切安全问题都由该公司全权负责。
  随后,该公司将涉案房屋进行隔断装修成6个单独房间后,出租给6个租户使用。其中包括济南某分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甲方)与承租人方枫(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方枫承租涉案房屋中的D(北一屋)。方枫与乔犇系夫妻关系。合同签订后,两人在此房间居住。
托管公司和房主都成被告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外人吉某因涉案房屋发生火灾而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救治无效去世,其子女即两原告有权要求造成火灾事故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人的认定和过错责任大小的确定是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
  本案中,涉案房屋由房屋管理人及实际出租人、被告汪桥委托给被告济南某分公司出租,济南某分公司使用隔断改变了房屋格局,装修时使用了木板等易燃材料,后租赁给多人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与火灾事故的发生并殃及其他房屋具有因果关系。
  被告济南某分公司作为汪桥的受委托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其对房屋的安全性承担责任,故被告济南某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济南某分公司的总公司应承担补充连带责任。被告汪桥与济南某分公司签订合同中虽约定由济南某分公司负责房屋的安全性,但其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和出租人,应对涉案房屋的安全性起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被告汪桥明知并同意被告济南某分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隔断并进行多户分租,具有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租客抽烟引发火灾
  关于房屋的实际居住人、被告乔犇,虽《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未明确载明其为事故责任方,但载明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被告乔犇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事发当晚有吸烟行为,起火是其房间的枕头、被褥着火。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推定乔犇的房间为火灾的起火点。作为起火点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应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综上,济南历下法院根据济南某分公司、汪桥、乔犇三被告的过错责任的大小,酌定由被告济南某分公司对原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汪桥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乔犇对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济南某分公司的总公司对被告济南某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规,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近日,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原载《生活日报》20199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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