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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日报:重阳节看看这四出“老年维权剧”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06日

  一年一度的重阳节就要到了,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在老年人的节日来临之际,记者邀请历下法院的法官精选4个有关老年人维权的典型案例,并以剧本的形式将案例真实再现,试图对老年人及其子女有所启迪。

  剧场1“倒插门”的儿子也有赡养义务

  (贺二家门外)贺二:爸,你怎么来了,进屋吧。

  贺大爷:老二,咱家遇到难处了,我是实在没办法了才腆着老脸来找你。

  贺二:有事你就说吧。

  贺大爷:唉,你也知道,自从你妈得了病就一直住院,家里钱都花光了。你大哥也没多少钱,能掏的都掏出来了,已经负担不起你妈住院的开 销了。我想现在家里困难,你伸把手,帮着负担部分治疗费用,好让你妈能继续治疗……(还想继续说点什么)

  贺二:(一摆手打断父亲讲话)爸,我知道你什么意思,我跟媳妇商量商量再说吧。

  贺大爷:老二,现在我和你妈遇到难处了,你不能不管啊!这可是你亲妈啊。

  贺二:按理说,我是您儿子,我妈病了我应该尽尽孝心。但是你也别忘了,之前咱们可签过协议,我这就拿给你看。(进屋找)贺大爷:我知道,我都知道。

  贺二:(把纸拿到贺大爷面前指着说道)上面写得清清楚楚:我结婚不要家里一分彩礼,自愿倒插门到媳妇家,同时也不赡养你们二老,白纸黑字,都写得明明白白。还有你们的手印。难道你们自己忘了吗。现在又想起我这茬,我没钱。贺大爷:老二,老话说血浓于水,我这张老脸还抵不过这张破纸吗?(手哆哆嗦嗦地指着那张协议)贺二:爹,我叫你一声爹,你是我亲爹,但我没义务赡养你们。

  贺大爷:老二,你这是要和我还有你妈断绝关系啊!

  贺二:你随便吧,反正我这里有协议,白纸黑字,我不怕。贺大爷:你这个不孝的儿子,我到底是做了什么孽啊!贺二:爹,没事你早回家歇着吧,我外面还有局呢。(贺大爷摔门而出,到了楼下给贺大打电话。)贺大爷:老大,你赶紧给我写个状子,我要把你弟弟告上法庭,我要让法官来评评理!【法官释法】: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得附任何条件,更不能拒绝。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放弃赡养父母的义务,也不得以父母早年对子女未尽抚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父母。此外,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应对养父母和继父母尽赡养义务。

  剧场2再婚配偶婚前财产之争

  (画外音)2004年,45岁的杨阿姨带着自己两个年少的孩子和58岁的老李再婚了。今年2月,身体一向健康的老李突然得了癌症,3个月后就撒手人寰了。后事处理完毕后,老李的两个儿女和杨阿姨聚在了一起。

  继子:杨阿姨,我爸都走了1个月了,您也得多注意身体,别想太多啦。

  杨阿姨:(情绪低落,低着头)你们放心吧,我会照顾好自己的。

  继女:(拉着杨阿姨的手)杨阿姨,我们今天来,一是来看看你,劝您别太难过了,二是有件事情需要和您商量一下。

  杨阿姨:(抬起头看着继子和继女)有什么需要我帮忙吗?继子:倒也不是什么大事,就是关于您现在住的这套房子。这房子是我爸和我妈一起买的,我妈走得早,现在我爸也不在了,我们想把这套房子处理掉,如果您想要继续住在这里,您也可以掏钱买下来。杨阿姨:这房子你们怎么能说卖就卖啊,你们把这房子卖了我住哪啊?你们这是想撵我走啊!我和你爸可是合法夫妻,虽说是二婚,但我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房子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怎么处理也得问问我的意见吧。

  继子:这房子是我亲爸和亲妈买的,你和我爸结婚时这算是我爸的婚前财产,和你没关系。我们没有要撵你的意思,你如果想住,可以出钱把它买下来,反正都是自家人,价格可以优惠点儿。

  杨阿姨:你爸刚走,你们就来撵我,这本来就是我们的房子,我不搬,也不准你们卖。继女:杨阿姨,我们今天来和你商量,就是念在你照顾我们父亲的情分上。咱们有事好商量,但你不能自己独占房子,你要么买下房子,要么搬走。

  杨阿姨:(表情很痛苦)你爸在天有灵,不会看着你们胡作非为欺负我。继子:(站起身)你不用拿我爸来吓唬我们,房子的问题,我们是按法办事,没你的份。杨阿姨:你们说没有就没有啊?我好歹是你爸的合法妻子,就算是要卖房子,那也得是我卖,房子也有我一半,一分钱不给我还想撵我走,没门!我上法院告你们。

  继子:行,那咱们就法庭上见!另一半房产则属于老李的个人财产。

  【法官释法】: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在老李的前妻去世后,他前妻所拥有的那一半房屋由老李和他的2个子女共同继承,由于该房屋属于老李的份额是其在再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而非他与杨阿姨的共同财产。因此老李死后,杨阿姨只能和老李的两个亲生子女和两个继子女一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分割属于老李的那份遗产。

  剧场3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共有

  (70岁的老黄家,白天,60岁的李阿姨在做家务。)老黄:小李啊,这5年来你忙里忙外,真是辛苦你了。

  李阿姨:(停下手中的活)老黄,虽说咱们不是名义上的夫妻,但是这五年来,我对你的感情,你也是知道的。

  老黄:(边点头边说)我知道。咱们年纪越大顾虑越多,生怕坏了和孩子的感情。小李,我真是对不起你。

  李阿姨:你说什么呢,我伺候你是冲着你人好,又不是图你的钱。只要孩子们幸福,你身体健健康康的,我也没什么其他的奢望了。

  老黄:有你这句话我就放心了。过两天咱俩出去好好玩玩,咱不能结婚还不能旅旅游吗。你说呢?

  李阿姨:在家待着就挺好,花那冤枉钱干啥。

  老黄:我知道你疼钱。不过咱们也不能落伍了,你就听我的,咱出去开开眼界。

  李阿姨:那行,我听你的。(一边笑一边继续干活)(老黄李阿姨乘车出游。不幸出车祸,老黄离世。)

  黄小满(老黄的儿子):李阿姨,我爸走得太突然,你也别太难过了。看您这样,我们心里也不好受。(端杯水递给李阿姨)李阿姨,我今天来还有点儿事,就是想跟你商量商量我爸车祸12万元的赔偿款。

  李阿姨:小满,这5年来,我在你们家当牛作马,伺候这伺候那,现在你爸走了,钱应该归我才对。

  黄小满:李阿姨,你付出的辛苦我们都看得见,我们也很感谢您对我父亲的照顾,但这笔赔偿款是属于我爸的遗产,你和我爸没有领结婚证,不是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关系,那这笔钱就应该由我们儿女继

  承。不过你放心,我们会给您一定数额作为报答的。

  李阿姨:5年了,我和你爸吃在一起,住在一起,在外人看来我们就是老两口。谁还会管我们有没有结婚证。

  黄小满:是,街坊邻居们都对你很认可,但你们也只是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李阿姨:(哭)我一个老太太也不懂什么法,不能你说什么就是什么。我得找个明白人问问,要真是像你说的,到时候我把钱都给你。

  黄小满:好吧,那我等你电话。

  (李阿姨抱着老黄照片伤心地哭泣。)

  【法官释法】:我国《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后,男女双方

  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老黄和李阿姨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原则上双方的财产各自归各自,不发生法律上的共有关系。因此李阿姨应该返还赔偿款,此赔偿款应作为老黄的遗产由儿女进行继承。

  剧场4订立遗嘱必须保证弱者权益

  (老郭回到家径直朝母亲走去。)老郭:妈,你说,这么多年来,我照顾您照顾得怎么样。

  郭母:我上年纪了身体不好,你妹妹又在外地,真是多亏了你啊!你爸走得早,临走也没留下几个钱,我也没什么收入,这些年看病吃药你可没少花钱,我都知道。

  老郭:那您为什么还欺骗我。郭母:儿啊,你这是怎么了,我骗你什么了?

  老郭:他们说我不是您亲生的,这是怎么回事啊?

  郭母:(叹了口气)儿啊,有些事本不想再提了。当年,你亲生父母因为家里孩子多养不起,把你送给了我们,我们对你比亲生的还亲,你说是不?

  老郭:那你知道我亲生父母是谁?郭母:知道,但是他们都已经不在了。

  (老郭默默地离开。)两年后小郭:爸,我在国外打工这3年可想奶奶了。奶奶从小就疼我,有什么好吃的都留给我,咱去把奶奶接来住段时间吧,她自己一个人在老家也挺孤单的。

  老郭:(表情很不高兴)你奶奶她一人在家挺好的,不用去接她了。

  小郭:(很疑惑的样子)爸,您这是怎么了?我想奶奶了,我一定要把她接来,咱下午一起去。

  (两人骑着电动车,路上湿滑,老郭为躲避车辆摔进了路边深沟。小郭掏出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小郭:爸,你醒醒,救护车马上就到!

  老郭:(努力睁开眼睛看着儿子)儿子,爸爸摔这一下子,不知道能不能挺过去。你拿出手机来录录,我说几句话。

  小郭:嗯。(掏出手机对着父亲开始录像)

  老郭:儿子,要是我不在了,家里的3间房子、5万元存款,都是你的。你要把这个家撑起来。桌子抽屉里还有个笔记本,里面记了些事情,我想你应该知道。(说完昏了过去)

  小郭:爸!爸!救护车马上就到了,你会没事的!

  (老郭去世)郭母:大孙子,你说你爸把所有的遗产都给你了?

  小郭:我爸临终前是这么说的。另外他还有个笔记本,里面写着他不是您亲生的儿子,他的财产没法给你。奶奶,我爸这么做的确有些不妥,可是我得遵照他的遗嘱啊。

  郭母:大孙子,奶奶不是贪那些财产,我只是觉得,你爸这样做太狠心。我把他养大,这么多年的养育之情他一点都不念及。现在他没了,我不指望他能孝顺我了,但是我万万没有想到,他竟然一分钱都没有给我,这让我可怎么活啊。

  小郭:奶奶,这是我爸爸的遗嘱,是合法的。

  郭母:好,明天我上法院,让法官来给我做主。

  【法官释法】: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公民行使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里也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原载《济南日报》2015年10月19日第C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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