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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合法有据?

来源:刘科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19日

商报济南消息 2023年4月,济南历下区某小区业主与街道办组建业主委员会(下称现任业委会),后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进行综合评价,投票结果为82.7%业主均不同意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现任业委会按照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对物业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但物业公司不予配合交接与办理解聘程序,为维护原告及业主的合法权益,现任业委会依法提起诉讼。

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业委会与被告济南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关于该小区部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9月解除;被告济南某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该住宅区。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5月,济南市历下区某住宅区业委会与济南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经双方举证和陈述,法院对该合同予以确认,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享有合同权利,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该小区新的业委会已经成立,因此涉案合同的合同双方现为新的业委会及济南某物业公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本案中,现任业委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还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济南某物业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据本案主审法官耿露介绍,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现任业委会仅是《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一部分合同主体,仅享有对“涉案合同”中关于小区部分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权。对部分之外的合同主体与济南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法案不予处理。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原载《山东商报》2025年2月8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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