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庆民、山东远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润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子源、刘宪、留岸(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留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鲁0102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五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庆民、山东远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润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子源、刘宪、留岸(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留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0元;二、被告胡庆民、山东远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润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源、刘宪、留岸(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留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15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48648.77元;三、被告胡庆民、山东远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润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源、刘宪、留岸(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留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4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四、被告胡庆民、山东远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润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源、刘宪、留岸(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留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五、被告胡庆民、山东远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润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源、刘宪、留岸(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留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差旅费1420元;六、被告胡庆民、山东远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润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子源、刘宪、留岸(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留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7492元;七、驳回原告张子源、刘宪、留岸(济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留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62元,减半收取2488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胡庆民、山东远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济南润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