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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鲁0102民初572号判决公告

来源:谭树杰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4日

付维新、葛贤: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鲁0102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万元;二、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0元;四、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20168元;五、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维新、葛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维新、葛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对上述第一至四项确定的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告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抵押登记担保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57号2号楼1-146、1-153、1-613 (产权证号槐076982号)、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55号内4号楼101、104、105、106、107、108、112、113、114、115、301、302、303、304、305、306、307、404、503、504、505、708、802、803、805、1004、1101(产权证号槐050087号)、历下区解放路112号历东商务大厦1-1102、1-1406、1-2001、1-2002、1-2003、1-2004、1-2005、1-2006、1-2007、1-2008、1-2009、1-2010、1-2011(产权证号历116846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山东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东中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中健健身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建卓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维新、葛贤、山东普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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