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鲁0102民初9849号判决公告 |
||
来源:谭树杰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6日 | ||
济南昌世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02民初9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昌世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济南昌世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金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山东盛世泰华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被告济南昌世永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关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