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鲁0102民初10288号判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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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谭树杰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7日 | ||
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笙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知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元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邱群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02民初10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笙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知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元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邱群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清偿的票据款本息8459733.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笙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知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元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邱群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利息,以8459733.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笙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知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元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邱群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清偿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3768号案件诉讼费55120.68元、保全费1800元、执行费32980.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条款项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清偿方案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520元,由被告济南隆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笙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知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元茂(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邱群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庞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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