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鲁0102民初2325号判决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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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谭树杰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05日 | ||
皋建建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泰安市高新区锦和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02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皋建建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市高新区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20万元; 二、被告皋建建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市高新区锦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金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案件申请费1570元,均由被告皋建建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市高新区锦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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