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鲁0102民初13007号判决公告 |
||
来源:谭树杰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10日 | ||
刘明璋: 本院受理原告蔡龙与被告刘明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鲁0102民初13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明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龙欠款14000元及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蔡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
【关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