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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4日

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以下争议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案件范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也予以受理。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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