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耿露法官受邀谈建设工程纠纷解决 |
||
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1日 | ||
12月18日,历下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员额法官耿露受邀参加山东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主办的“新形势下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化论坛”暨山东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并作题为《审判角度的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发言。
会议采取视频方式召开,会上,耿露法官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技术性强、鉴定多、审理周期长、涉及的行业法律法规多等审判实务特点为切入点,详尽介绍了历下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源治理方面的实务经验:为切实提升解纷质效,历下法院多管齐下、多策并施,在诉前完成造价等鉴定程序,以鉴定结论促解纷。聘请建工行业专家作为特邀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实质性磋商,以专业意见促调解。
耿露法官在会议上发言 此外,耿露法官针对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专业分析: 一是“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范围、内涵实质。一方面,要严格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能进行扩大解释,该项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另一方面,“实际施工人”虽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其不取得合同相对人的地位,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是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调整。一方面,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息日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但对“应付工程价款之日”的确定实践中情况复杂,应严格按照《建工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逻辑顺序逐次适用;另一方面,因拖欠工程款利息与约定违约金性质不同,应当允许当事人同时主张权利,司法实践中,按照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以及合同有约定、未约排列组合下的不同情形,结合其法律性质、保护上限、是否抗辩等因素进行调整规制。 三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一方面,该类案件因具有时间跨度较大,起诉易突破三年诉讼时效的特点,故诉讼时效起算点经常成为当事人诉争的焦点;另一方面,《建工解释(一)》将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由六个月改为十八个月,放宽了承包人的行权时间,有利于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化水平息息相关,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都是一个多环节、立体化的系统工程,关联主体众多,法律关系繁复。下一步,历下法院将一如既往、一以贯之,致力推进建设工程纠纷诉源治理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建设工程类案件审判质效,以期在新形势下,为工程行业高质量发展及建筑企业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提供更高水平法治指引,更优服务法治保障。 |
||
|
||
【关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