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传真

【平法案例】种售大麻、“洗白”毒资,六男子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1日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严厉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增强群众自觉抵制毒品意识,平阴法院当庭宣判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基本案情】

  640.webp

  2022年以来,被告人金某利用自己种植的大麻制造大麻油1200余克,并通过网络与被告人齐某等五人对大麻、大麻油进行贩卖。经鉴定,涉案大麻、大麻油均含有四氢大麻酚成分。后金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及来源,以虚拟货币多次转换,通过他人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将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转换成“合法”财产,金额共计5.6万余元。

  【法院审理】

  640.webp (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种植大麻并提炼大麻油,多次销售毒品大麻、大麻油,情节严重,其中销售大麻油数量较大,综上,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金某以转换财产形式、提供资金账户等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违法所得的性质及来源,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齐某等五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并出售大麻、大麻油,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金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齐某等五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640.webp (2)

  大麻是我国严禁私种的毒品原植物,吸食大麻对人体有麻醉、致幻等作用,长期滥用可导致呼吸系统、免疫系统问题或精神疾病等。我国对大麻类毒品犯罪的打击和惩处从未放松,始终坚持 “零容忍”的态度,但近年来,受境外部分国家大麻“合法化”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对现有禁毒政策产生冲击,一些留学生、海外归国人员、文娱从业人员产生大麻类毒品成瘾性低、危害性小的认知,出于猎奇心理或追求感官刺激而吸食大麻。同时,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各类网络平台、自媒体等发展迅速,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便于隐藏身份、信息传播迅速、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实施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加大了侦办难度。本案被告人金某等六人明知大麻在中国系禁止种植、贩卖、吸食的毒品,仍通过网络出售给他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构成刑事犯罪,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

  在此提醒大家,务必要提高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及明辨是非的能力,切勿以身试毒,更不能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否则害人害己,悔恨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闭

版权所有:平阴县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 电话0531-87712368 邮编:255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