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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5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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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某为男性,身份证记载出生日期为1961年8月,其于1980年到某工程公司工作,但自2020年10月开始,某工程公司就一直未向江某按时发放工资。江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裁决不予受理后,依法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工程公司恢复其工作岗位并补发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的工资。

  某工程公司辩称,江某人事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0年9月17日,与其身份证记载时间不一致,根据规定,二者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据此,江某于2020年9月17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其公司自2020年9月17日起无需再向江某发放工资。综上,江某的诉讼请求实质是退休年龄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依法应被驳回。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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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江某与某工程公司之间的纠纷实质上系因对江某出生日期认定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纠纷。公民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办理退休手续问题,均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江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作出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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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具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以及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因此,办理退休手续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包括提前退休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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