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故事】原告主体不适格,起诉被法院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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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29日 | ||
近期,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因原告张某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驳回其对被告李某等人的起诉。 【基本案情】 2021年,李某、孙某与某公司协商达成《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李某与某公司马某在《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签字,合伙人孙某因事外出未在合同中签字。2022年3月,某公司指派其办公室职员张某找孙某补签字,双面见面当天,孙某借故将合同带回家,并称第二天签完字后再给张某,张某同意。第二天上午,张某找孙某索要合同时,孙某以内容需要与公司赵总进行沟通,期间该合同丢失未有签字交付。后张某多次联系李某、孙某索要合同,未果。张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不属公安管辖范围,张某便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二被告立即返还其《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技术开发(合作)合同》中记载,公司为某公司,甲方为马某、赵某,乙方为李某、孙某,且合同中并未涉及张某,亦未赋予张某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张某并非案涉合同的当事人。另,诉状中称张某是某公司办公室职员,系行使职务行为。据此,张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为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官提醒】 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于诉讼要件的缺失,不适格的原告提起诉讼的,原则上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原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诉讼时,作为原告一定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的被告也要具体和明确,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就有可能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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