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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案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如何区分?法官告诉你……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2日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近日,平阴法院审结一起劳动纠纷案,借由此案,帮助大家如何分清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合理维护自身权利。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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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施工队成立于2020年1月3日,系个人经营,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孙某。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王某经他人介绍在孙某处从事施工维修、打混凝土工作,报酬支付方式为计时,按实际出勤天数200元/天计算工资,由孙某支付报酬。2020年1月23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后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某施工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予以支持。某施工队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庭审中,王某陈述其工资并非固定不变而系按照每天200元,根据每月出勤天数计算劳务费数额,停工期间不计算劳务费。从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用工实际情况看,王某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劳动,孙某根据王某实际提供劳动的天数向其发放劳务费,且亦无证据证实王某实际受到了某施工队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约束。综上,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园区法庭副庭长  杨洪刚

  园区法庭副庭长 杨洪刚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一类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劳动关系所表现出的具体形态也随之变得多样,在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时,仍应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以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等作出裁判。当双方当事人具备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且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时,即使双方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但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因此受到影响。特别提醒: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聘任工作人员时,要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适当的用工方式,减少用工风险;在员工管理上,不要将劳务人员与劳动关系员工合并进行管理,要注意有所区分。对于劳动者来说,提供劳动时要与用人单位明确用工方式,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2012修正)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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