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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友分手后,按揭贷款如何诉讼”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20日

    恋爱期间的男女,男方为了结婚、巩固感情或仅因为爱慕赠送给女方财物是人之常情,但双方分手后,以前的赠与物,尤其是价值昂贵的赠与物,男方诉诸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法院该当如何处理?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按揭贷款买卖方式产生,恋爱期间,男方将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赠与给女方,男方每月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双方分手后,男方诉诸法院请求女方返还,法院该当如何处理,在法律上有深刻的研究意义。

    一、按揭贷款的法律含义

    按揭指以房地产等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契约等作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并依合同分期付清本息,贷款还清后银行归还抵押物。

    按揭贷款是指以按揭方式进行的一种贷款业务。如:住房按揭贷款就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二、赠与的法律含义及性质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该条法律条文,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合同的一般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

         2、诺成行为

    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

    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三、男方赠与不动产情况下的分析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男方按揭贷款一套房产并赠与给女方,后来双方分手,男生按揭贷款的房子房款尚未付清完毕,女方仍然居住着这套房产。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起诉女方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房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产的情况下,购房人、开发商和银行三者之间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具体而言:

         1、银行与购房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资信状况确定同意借款的年限及成数,双方同时签署借款合同。因此,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系借贷关系,银行为出借人,购房人为借款人。

         2、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显然,借款申请人同时也就是购房人,其与开发商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开发商为出卖人,购房人系买受人。

        3、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借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为向银行申请的按揭贷款设立抵押,如购房人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时,银行可以实现抵押,如购房人在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银行借款时,银行可以实现抵押权,将购房人抵押之房屋折价、变卖或申请法院拍卖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购房人与银行之间还存在抵押关系,其中购房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

         4、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在按揭过程中,虽然购房人将所购抵押给银行,但由于多数房屋为期房,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楼花”,在我国目前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前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房屋抵押又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基于此,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担保,即在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抵押登记之前,由开发商为购房人所欠银行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购房人若不还款,开发商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个别银行还会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承担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存在担保关系,其中银行是债权人,购房人为债务人(又称被保证人),开发商为保证人。

              因为银行与购房人之间存在着抵押合同关系,银行是抵押权人,购房人是抵押人。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因此,男方按揭贷款购得的房产若赠与给女方,其须通知银行其赠与行为,并向银行提供担保,还得办理登记手续,男方赠与行为方为有效。

  (一)男方赠与房产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分析

    男方赠与房产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若两人分手,女方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对房产享有所有权,当然也享有占有、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分析如下:

         1、男方可能请求撤销赠与,返还房产。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为该赠与行为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产所有权已归女方所有,男方已丧失在权利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同时该赠与也不符合法定撤销的情形,因此,对于男方的撤销赠与,归还房产的请求,法院不予准许。

         2、男方可能要求女方返还房产首付款及按揭贷款的每期款项。 对此,笔者认为,赠与合同性质系无偿合同,自赠与合同生效之日起表明男方对首付款、赠与前的分期付款款项及赠与日至起诉日每期的款项的放弃,且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之所以“至起诉日”,笔者认为,起诉日表明男方有已不再对女方赠与每期的款项的意思表示。男方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女方返还起诉日直至房产所有贷款付清之日起的款项或者要求女方支付自起诉日起至贷款付清之日每月的分期付款款项。

         3、男方可能请求担保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男方赠与房产时为房产重新设定担保,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房产按揭贷款全部付清时,担保合同附随借贷主合同履行完毕而终止。

  (二)男方赠与房产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的分析

    男方赠与房产时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赠与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但赠与合同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男方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意撤销权,而撤销赠与合同。男方对房产仍享有所有权。男方可基于其对房产的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女方的占有、使用。

    四、男方赠与动产情况下的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按揭贷款买卖合同包括保留所有权的按揭贷款买卖合同和不保留所有权的按揭贷款买卖合同。

    保留所有权的按揭贷款买卖合同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通过保留所有权的按揭贷款方式为女方买的苹果电脑,贷款银行自贷款清偿完毕之前对该苹果电脑有完全的所有权,而电脑现已在女方手中,这种情况如何处理?笔者认为,该案件中存在两重法律关系,贷款银行与男方是借贷合同关系,男方与女方是赠与合同关系。在贷款银行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男方赠与给女方苹果电脑的行为是无处分权行为,依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综上,男方对苹果电脑无处分权,而将其赠与女方的行为是无效的,贷款银行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原物(因这是物权请求权,并未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对于已付款项男方可以请求贷款银行返还,并向贷款银行承担女方对苹果电脑的折旧损失或者损害赔偿。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女方不承担责任,应由有过错的男方(明知自己没有处分权而处分存在过错)承担责任。

    不保留所有权的按揭贷款买卖合同

              男方在不保留所有权的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苹果电脑,交付时即获得了所有权,然后男方作为有处分权者,将苹果电脑赠与给女方的行为亦为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基于赠与合同获得了苹果电脑的所有权。但男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还在存续,男方是否还须对贷款银行按期付款还息呢?

    男方与女方基于恋爱关系发生的赠与行为,在恋爱结束之后,在男方与贷款银行的借贷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撤销?笔者认为:

  《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销赠与: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否则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显然,这种情况不符合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述情况的赠与合同虽然不可撤销,但按照一般人通常的、习惯性的理解,男女双方分手后仍需男方支付未付款项的情形,违背常理,在道义上也不允许。而且也违背《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笔者认为,该种情况下的赠与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付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将来可能发生的客观事实成就作为赠与失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付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解除时失效。”按揭贷款赠送苹果电脑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交付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以将来恋爱终止(双方分手)为解除条件,如果将来男女双方分手,解除条件生效,即该赠与合同无效,但该种合同无效没有溯及力,并不是自始无效,而是自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之日起无效,也就是,女方对苹果电脑享有所有权,男方对剩余的未付款项不再清偿,不再有无偿性了,而应由女方自己负担,之前男方所付的款项,因赠与合同的无偿性,男方无理由要求女方承担。

    笔者认为,“与女友分手后,按揭贷款如何诉讼”的问题,与婚约彩礼的返还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1、婚约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按揭贷款赠与”是男方以结婚或者感情需要为目的赠送的财物。

         2、赠送彩礼是受社会风俗习惯或者感情影响的一种赠与行为,而“按揭贷款赠与”也牵涉感情甚至风俗习惯的影响。

         3、两种行为都是自愿的赠与行为。

    对于婚约彩礼我国的法律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见,对于婚约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及双方未结婚)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同样对于“按揭贷款赠与”在恋爱结束之后,要求女方负担未付款项的清偿并无不当。(民一庭 李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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