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儿童权益】悄悄带走孩子来争夺抚养权?法院:不行!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31日 | ||
陈某和王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两人于2017年生育女儿小希。2022年初,陈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王某带女儿回了娘家,后于2023年6月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王某和陈某离婚。2023年10月,此前不同意离婚的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女儿小希。 双方争议焦点: 王某同意离婚,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女儿小希应随谁生活。陈某主张,女儿小希现在随自己生活,法院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时,应考虑尽量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现状,故小希应随自己生活。王某主张,自分居起至2023年8月,小希一直随王某生活,2023年8月陈某以看孩子为名直接带走了孩子,王某在当地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可以证明陈某是未与王某协商私自带走孩子。所以孩子随自己生活时间更长,应判令孩子随王某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应依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判决。小希虽然现随陈某生活,但是2023年8月前女儿一直随母亲生活,陈某未与王某协商径自带回女儿,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孩子享受母亲直接抚养的权利,对孩子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亦激化了双方矛盾,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故应给予当事人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私自带回孩子的行为负面评价。虽然陈某称因户籍和入学问题以父亲身份带回孩子是正常合理的,但没有证据或理由能够认定女儿随母亲生活会造成其受教育权的损害,故法院对陈某带回孩子的正当性主张不予认可。综上,小希常年随王某生活,双方之间必然有母女亲情,亦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关系,法院根据小希随王某生活时间更久、女孩更宜随母亲生活等因素,认定小希应随王某生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对二至八周岁的孩子的抚养问题,通常以不改变孩子当前生活环境为一般原则,以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结合孩子性别,父母经济家庭等状况综合判断。在这种考量下,部分离婚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者准备离婚时就以抢夺,隐藏等方式达到孩子随自己生活的条件,以此希望离婚时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在处理这种临时随一方生活的情况时,是否会依照前述规则判决孩子随该方生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该条法律规定直接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以争夺抚养权的行为定性为不得施行的违法行为。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而不是简单依据孩子在离婚诉讼时的生活状态予以判定。 本案中,婚生女在离婚诉讼时虽然随男方生活,但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是男方在离婚诉讼前一个月左右时私自带走并扣留孩子,应认定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同时结合孩子此前的生活状态,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原则,作出上述判决。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