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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劳务者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02日

    近日,商河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劳务者在工地作业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赵某受雇于李某,在某小区工地从事支盒子板的工作,该工程系某建设公司承包给某建筑服务公司。2023年10月,赵某在高约4.2米的楼顶台上切割盒子板时,被风吹起的板材撞至地面并受伤,后送入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赵某为腰椎骨折、双侧尺桡骨骨折。后赵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损失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2万元。

    李某辩称,其与赵某为工友关系,赵某是别人叫来干活的,赵某受伤和其没有关系,其不承担责任。

    某建设公司辩称,首先,涉案工程某建设公司依法分包给了某建筑服务公司,原告与李某成立劳务关系,原告在劳务中受伤,应向被告李某主张权利;其次,赵某从事劳务中未佩戴安全绳,未做好安全防护且疏忽大意才导致本次受伤事件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

    某建筑服务公司辩称,公司不认识原告,原告有实际雇主,由雇主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原告各项损失应由雇主承担,与某建筑服务公司无关。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责任承担。

    一、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劳务关系是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对方提供劳务的多少支付劳务费的合同关系。赵某为李某提供切割模板的劳务,由李某根据赵某提供劳务的天数,按照每天350元标准支付劳务费,双方之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性,故法院认定赵某系提供劳务一方,李某系接受劳务一方。某建设公司系涉案项目的承包人,其将工程劳务项目分包给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某建筑服务公司,某建筑服务公司又经分包后由李某雇佣赵某。

    二、事故发生各方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赵某在为李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于楼顶平台作业未提供安全措施以保障劳务提供者赵某的人身安全,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时刻保持注意义务,其对工作环境的危险未保持警惕,对事故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李某对赵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某建设公司将项目分包给某建筑服务公司后,某建筑服务公司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的个人,应与承包方李某就赵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2万元;二、被告某建筑科技服务公司对上述李某承担的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多发生在农村建房、装修等作业中。提供劳务一方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差、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淡薄等问题;而接受劳务一方为个人时,往往责任赔偿能力较弱。故为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接受劳务一方(雇主)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同时为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应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来说,应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做到规范施工,同时提高自己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提供劳务前应与雇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报酬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等,从而保障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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