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仅依据转账记录主张借款人还款能否获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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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02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司法实务中,当被告抗辩双方存在其他债务时,有可能会发生举证责任主体发生数次改变,双方的举证情况需达到何种程度的证明标准,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 案例 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唐某,要求唐某偿还借款20000元,张某主张唐某因周转资金向其借款2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两次转账支付给唐某,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张某提供向被告唐某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被告唐某答辩称,原告支付的20000元是原告的工资收入,双方之间为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原告在外承包工程,被告曾为原告提供劳务数年,原告给被告发工资没有固定金额和日期,本案涉及的转账就是原告发放的工资。被告提交其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情况。 张某确认双方确实存在过雇佣关系,但是对唐某未拖欠工资,并且提交了唐某的出勤记录和发放工资记录,证明唐某称该转账系工资不能成立。 分歧 针对本案,被告唐某的抗辩意见能否成立,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本案被告已经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涉案转账可能是基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对此亦予以确认,被告就其抗辩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应由原告就该笔转账系民间借贷继续举证。而原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第二种观点是被告虽然提交了银行流水,但仅能证明双方存雇佣关系,不能证明该笔转账系基于雇佣关系,且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补充了相反证据,故应认为被告关于该转账系其他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无需进一步举证证明转账基于民间借贷关系,本案原告诉讼请求应获得支持。 判决 判决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应举证证明,而并非仅是引起转账属性的怀疑。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交银行流水,但也仅是能说明双方曾有基于雇佣关系的转账,不能证明本次转账的性质,且原告举出相反证据推翻被告主张,应认定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转账基于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亦无需就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其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评说 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依据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借款人还款时,虽未提交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借据等证据,但转账记录真实性易核实,提交转账记录应认为其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该转账系基于其他债务关系,以此否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亦应提交证据。若被告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转账的基础关系,原告又无法推翻时,则原告主张不能成立;若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或原告有充分的理由,则被告的抗辩不能够否定原告关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也即本文案例的情况。 如果被告提交了证据,但是证据证明力难以达到证实案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某起类似案件中,被告提交了其向公司报账的证据,但是原告作为公司财务人员用个人账户支付了该笔报销费用。基于报账材料,被告向公司财务报账的主张可能性较大,但亦不能合理解释转账为原告账户的问题,不能完全推翻原告关于借贷关系的主张。此时,双方均不能完全证明转账基于的法律关系,法院无法认定案件事实,应由原告继续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若原告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此类案件可能会有多次举证责任的转换,法官应结合双方陈述,充分对比双方证据效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达到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作出公正判决。对当事人来讲,须适当储备法律知识,增强证据意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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