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第十八期——法人是个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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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5日 | ||
小王创办了一家公司,经常自我介绍:“我是公司法人”,大家是不是也经常听到有些老板这样介绍自己“我是法人”。今天咱们聊聊法人是个啥样的“人”。 民法典规定,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有机构、有场所,依法登记设立。法律规定很明确,法人是组织,而不是有血有肉的人。老板们“我是法人”的说法自然不妥,法人是他开办的公司,而不是他这个老板。 法人是组织,但有自己的“人格”利益,比如名称权,企业自己的商号不容侵犯;比如荣誉权,企业获得的各项荣誉依法受到保护。法人的这些“人格”利益对他的发展非常重要。 既然法人是组织,就会有负责人,比如公司董事长。民法典规定,这个负责人叫作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比如公司董事长以公司名义和客户签了合同,即使合同上没有盖公章,也是公司来履行合同义务。当然,法定代表人不能为所欲为,如果他违反法律规定,比如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他人提供担保,而债权人没有审查决议从而有过错的,公司可能不给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背锅”。 总结一下:法人是一种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有血有肉的人。老板们再自我介绍时,可以说“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我是董事长”,也可通俗点“我是公司老板”。您明白了吗? 附民法典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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