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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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6月29日 | ||
章丘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 意 见 为健全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加强法院与公安、金融办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促进交通事故纠纷的有效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以快速有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为目标,在全区建立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公安负责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及行政调解工作;金融办负责组建保险纠纷行业调解组织,督导保险公司配合公安的行政调解工作和法院的诉前、诉讼调解工作;法院负责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诉讼立案前的委派调解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搭建公安责任认定及行政调解,保险纠纷调解组织行业调解,法院诉前保全、诉讼立案、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快速裁判的解决纠纷平台,引导当事人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第二条 交通事故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应遵循及时、快速、自愿、合法、便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及相关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调解成功的,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引导当事人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诉前调解、诉讼立案。 第四条 行政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诉讼立案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派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院登记立案后依法出具调解书结案;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及立案登记的,法院依法办理诉前保全和诉讼立案登记。 法院立案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委托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不成功,依法快速审理。 第五条 金融办督促、指导保险公司配合做好公安行政调解、法院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工作。 第六条 行政调解和特邀调解员或特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 在公安行政调解、法院委派调解、委托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经受害人及赔偿义务人同意,共同选择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及时出具鉴定意见,方便各方当事人权衡利弊,促进调解的顺利进行。 经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依法作为调解或裁判的处理依据。 第八条 行政调解、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将调解申请书、调解工作记录、证据材料、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等相关材料整理纸质卷宗,立卷归档。 第九条 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交通事故纠纷的发展态势,制定相应对策;统一处理纠纷标准和法律适用,总结经验;针对纠纷化解中的相关问题,相互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第十条 建立法治宣传长效机制。积极探索各种宣教方式,联合开展交通事故纠纷普法教育活动;以案说法,增强典型案例的导向引领作用,提高公众遵纪守法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纠纷的发生;提高当事人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意识,引导当事人选择合理解决方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快速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7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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