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某涉拒执罪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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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1日 | ||
左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一、案件的来源: 申请人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左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章商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左某某应偿还原告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计1125836.76元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执行。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洞庭路122号1段L405室。 法定代表人康宇宙,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德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左某某,。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14年11月28日 执行依据:(2014)章商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案号:(2014)章执字第2991号 执行标的:1125836.76元 三、案件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康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左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2015年11月3日8.30时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左某某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于2016年4月29日,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拘留期限15天。之后,查明左某某经营建筑设备租赁业务,有经济收入, 但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被拘留15天。之后的二年多时间里,左某某经营建筑设备租赁业务,有经济收入,但其仍拒不履行。现被执行人左某某在湖南常德经营建筑设备租赁业务,具备履行能力。 综上,被执行人系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已经本院拘留仍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案已移送公安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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