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公司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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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1日 | ||
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例 一、案件的来源: 申请人执行人济南西马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鲁018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JHC1010型数控型钢联合生产线一套、PP103型数控液压冲孔机一台属济南西马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所有,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述设备返还济南西马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该判决书于2017年2月11日生效,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鲁0181民初148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涉案设备,查封设备总价值52万元,除去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20万元,尚余32万元未支付。济南西马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执行。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济南某数控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西镇第二工业园。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17年6月21日 执行依据:(2016)鲁0181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17)鲁0181执1391号 执行标的:返还JHC1010型数控型钢联合生产线一套、PP103型数控液压冲孔机一台及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2270元 三、案件执行情况: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鲁0181执1391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7年7月5日8:30时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5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报告。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拘留15日,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下落,拘留措施未实施。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JHC1010型数控型钢联合生产线一套、PP103型数控液压冲孔机一台,并将查封财产清单、民事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对查封的财产进行了现场勘验,未找到查封的JHC1010型数控型钢联合生产线一套、PP103型数控液压冲孔机一台,后联系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称设备已转让给他人。 四、本院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 1.拒不申报财产。案件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5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本院依法2017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拘留15日,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某下落,拘留措施未实施。 2.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通过调查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法定代表人由李某变更为张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返还其使用的JHC1010型数控型钢联合生产线一套、PP103型数控液压冲孔机一台。2017年12月7日通过现场勘查,未发现上述设备下落。经询问看厂房人员刘某,其称设备已于半个月前被公司运走,联系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称设备已经转让给他人了。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能力返还设备,但其拒不履行,系有意拖延执行,规避法律。 3.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所有权为济南西马特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JHC1010型数控型钢联合生产线一套、PP103型数控液压冲孔机一台。但本院在2017年12月7日对查封的设备进行强制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设备进行了处分,其行为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青岛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未经本院许可擅自将本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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