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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拒执罪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1日

关于谢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例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

被执行人:谢某某。

二、案件的来源

申请人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章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某某应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64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郑某某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立案执行。

三、案件执行情况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章执字第98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在2013年1月31日9时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8月10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明水明泉花园2号楼7层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城030812号),因该房有抵押,已被另案拍卖处理。2012年8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股权50%和双利食品有限公司在济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40%,但都轮候于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暂无处置权。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下达(2013)章法执字第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谢某某从济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应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72万元。后又于2013年7月15日委托邹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处置首查封的股权,未果。因(2013)章执字第57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明东申请对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房产一处进行了评估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抵给了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谢某某拒不腾房,2017年8月份本院对被执行人谢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谢某某悔过迁出涉案房屋后,我院对其进行了传唤,了解到谢某某现在山西省繁峙县干工程。谢某某写下还款保证书:从2017年9月份开始每月还款5000元。但至今一分未还。2017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7)鲁0181司惩138号拘留决定书,多次到谢某某户口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绣惠街道办事处寻找未果。2017年11月23日,办案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谢某某,得知他在河北省张家口市修山路工程,告知谢某某通过短息明确了具体联系地址。2018年3月27 日,我院办案人员与章丘公安局刑警队警官四人前往山西省繁峙县砂河镇某宾馆(谢某某笔录提供)寻找被执行人谢某某下落未果,前往繁峙县砂河镇派出所查询谢某某未有辖区内居住信息。3月28日,又前往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寻找被执行人谢某某下落再次未果。

四、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情况

1.拒不申报财产。案件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当面直接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

    2.有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7年8月24日传唤笔录中看出,谢某某本人承认在山西省繁峙县干工程,有经济来源,并自己承诺保证自2017年9月份起每月还款5000元。但2018年3月份我院干警与公安干警一同前往实地查询被执行人未果看,被执行人谢某某严重欺骗法院、欺骗办案干警。这足以说明其有能力履行,系有意拖延执行,规避法律。

被执行人谢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系有意拖延执行,规避法律,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我院已经将该案移送公安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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