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4240宏杰公司张贴公告(起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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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6月13日 |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章丘宏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维杰):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章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181民初4240号】,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章丘宏杰机械有限公司偿还贷款180万元及应计利息(约定期限内利息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10月10日以18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99625‰计算,减去已偿还利息12 007元计算利息为120222.13元;逾期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按月利率10.4943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复利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0.4943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章丘市华威森德特钢工具制造有限公司、张维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及为实现债权而由我行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四十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0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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