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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8月29日

济章法〔201936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中对外委托工作(以下简称委托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省法院《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管理规定》、《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技术工作中委托工作流程管理的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委托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工作中应高度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热情服务,耐心解释,避免当事人上访事件发生。

第三条 本规定涉及的委托工作是指审判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者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四条 委托工作管理规定是指立案庭接受审判部门(以下简称委托部门)委托后,委托工作过程中委托部门、立案庭及专业机构应当遵循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统一办理本院审判工作中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 涉及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委托撤回、暂缓、中止、终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部门决定。影响司法技术工作程序的,审判部门应向立案庭进行书面通知。

第七条 对外委托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收 

第八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或审计包括诉前收案与诉讼中收案。下列案件,当事人要求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或审计,应当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司法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三)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四) 保险合同纠纷;

(五) 产品质量纠纷;

(六)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

(七) 其他涉及到身体权、财产权损害赔偿的案件。

第九条 对于需要诉前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立案庭首先在分调裁平台进行诉前调立案,并根据我院业务分工范围的规定,选定诉前调解指导法官,将审批通过的该案件(诉前调号)分流至指导法官名下,由指导法官委派特邀调解员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不成,指导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组织双方质证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发送《诉前鉴定通知书》和《诉前鉴定须知》,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对外委托鉴定。

第十条 委托部门对需要做委托工作的案件,均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移交单》,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收案。诉前委托由调解指导法官负责办理,诉讼中委托由承办法官负责办理。

《对外委托工作移交单》一式两份,委托部门和立案庭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的案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申请书(包含申请事项和理由)

(二)相关的卷宗材料;

(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相关举证材料;

(四)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

(五)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的报告文书;

(六)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七)立案庭根据委托工作需要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部门准备材料齐全后,由法官助理移交立案庭审查。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和委托工作实际,需移交的材料具体规定如下:

(一)法医类案件

1、损伤程度、伤残程度鉴定案件。需移交被鉴定人伤后至移交案件时就诊的全部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如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等,可为复印件,但须由有关医疗机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经法庭质证认可)、辅助检查资料及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I片等)。

2、医疗纠纷鉴定案件。经当事人质证认可的引发医疗纠纷的门诊、住院病历原件(含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会诊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体温记录单、护理记录等)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I片等)等。如经后续治疗的,还需提供后续就诊的资料。

3、死亡原因、致死方式鉴定案件。需提供尸体检验记录、尸体检验照片(含概览照片与细目照片)、大体标本、病理切片及现场勘验记录等。另外,被鉴定人死亡前实施抢救等医疗行为的,尚需提供被鉴定人死亡前就诊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辅助检查资料、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I片等)及能够反映损伤情况的照片等。

(二)文检类案件

1、笔迹鉴定案件。需提供检材和样本材料。检材原则上要移交原件,不能用照片和复印件代替,只有在客观上不允许提取原件的情况下,方可用复制件代替原件。样本一般要收集与检材书写工具(硬笔或软笔)、书写速度、书写环境、书写材料、衬垫物等尽可能相近的同时期案前样本材料。

2、印章印文鉴定案件。检材要求同笔迹鉴定案件检材要求。样本需要提供与被鉴定印文同期盖印形成的其他印文原件,同时需要提供在有关法定机关备案的该印文原件,移交时最好将印章实物一并移交。

3、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案件。检材必须提供原件。样本收集根据鉴定项目的差异遵循如下要求:笔迹或印油的形成时间案件要收集文件标称时间及怀疑时间的样本,且要求收集的样本与检验字迹墨水或印油颜色相近,同时样本的保存条件、形成条件要与检材基本一致,如不能提供样本,该项鉴定业务不办理对外委托;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形成时间案件可以用物理方法对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形成时间进行检验,故需收集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历时样本,从印文历时变化规律和留下的疵点,打印文件、复印文件的特征变化来判断印章印文、打印文件、复印文件应该是在哪个时间段形成的,样本文件的时间间隔越短越好。

4、其它文检案件。污损文件鉴定案件包括消退、擦刮、添改、补贴等变造文件的鉴定,涂擦、褪色、烧毁、书写压痕等模糊记载的显现,文字与印文形成顺序的鉴别。该类鉴定只需要检材原件即可,不需要样本材料。印刷文件鉴定案件的检材必须提供原件。样本需提供被怀疑形成该文件的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所形成的与检材标称时间相近的其他材料原件。

(三)指纹类案件

检材必须提供原件。样本需使用黑色捺印专用印油(效果好)或普通印油在不易洇散的纸张上捺印,十指指纹均需采集并明确标记是哪只手的哪一指所捺。捺印时首先由被鉴定人自由捺印,然后由采样人拿着被鉴定人手指采用三面滚动捺印及局部捺印。

(四)声像资料类案件

检材及样本总的要求是二者语音要清楚,要有足够的相同词语。特殊要求按照鉴定机构要求准备。

(五)评估类

对证件齐全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的,应当移交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可为复印件)等;对证件不齐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的,需移交有记载房屋、土地面积的合同、协议、图纸等资料,且当事人双方对被评估标的面积无异议;对股权进行评估的,应移交被评估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上市公司不用提供此资料);对其他资产进行评估的,应移交拟评估资产明细表,且当事人双方对资产数量无异议;车辆损失的,应移交维修清单,事故现场照片,明确车辆现状、地点,是否发生二次事故等。

(六)工程造价类

应移交工程的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合同等资料,且该资料已经法庭质证,并被双方当事人认可。复杂、疑难的工程造价案件,还需移交招、投标方面的资料。

(七)会计审计

应移交涉案单位被审计期间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且该资料已经法庭质证并被当事人认可。

第十三条 立案庭应当建立收案登记制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对外委托案件登记手续:

(一)委托部门填制的《对外委托工作移交单》,委托事项应规范、明确、准确,经庭室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签字后移送立案庭。立案庭内勤人员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审查移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二)移交手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立案庭应当对案件进行编号并制作《立案庭工作移交单》,确定案件承办人,并报立案庭负责人确认;

(三)立案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内勤人员于1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庭工作移交单》连同相关的对外委托材料移交案件的承办人,承办人在《案件登记本》上签字接收。

第十四条 承办人接到案件后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对外委托条件的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并说明理由,报立案庭负责人审批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委托部门。对特殊、疑难案件的审查时间经立案庭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7日。

第十五条 对符合办理委托工作条件的,由承办人负责保管案件的相关资料,并按照《对外委托工作移交单》要求制作对外委托相关文书。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的选择分为当事人选择与法院指定选择两种。其中,当事人选择专业机构包括随机选择和协商选择。

选择专业机构原则上应当在上级法院信息库中选择。

第十七条 具备委托工作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特殊情况时经立案庭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通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7日。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采用书面形式说明事由的,视为自动放弃现场监督或者协商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不影响对专业机构的选择及对该专业机构的委托效力。

根据案情需要,公开选取专业机构时,承办人可以邀请承办法官、纪检人员、人民陪审员到场参加。不到场的,不影响选取活动的进行。

第十九条 选择专业机构应当在承办人的主持下进行,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承办人回避及回避的理由,当事人要求承办人回避的,记录在案,停止选择,并向立案庭负责人报告。立案庭负责人根据当事人要求回避的理由,查明承办人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形。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更换承办人;不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 在法院信息库中选择专业机构的,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等类机构应当以轮候随机方法为主,当事人坚持协商选择机构的也可以采取协商方法选择。

第二十一条 轮候随机选择方法是指每次选择均从信息库中没有接受过委托的同类机构中,以摇号的方式随机选择出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直至备选机构中所有同类机构均接受过委托。

(一)一般采用摇号机的方式选取专业机构。摇号机应使用符合技术标准,具有生产许可证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选择前,承办人应当用本机的备选号球为当事人做不少于1次的操作演示。

(二)承办人按轮候方式列出候选机构,当事人有权对候选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确实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排除出候选序列。申请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三)一个号球代表一个候选机构,选择的号球数应当与候选机构数相等。号球所代表的候选机构应做文字记录,到场当事人应当签字确认。

(四)选择号球和启动摇号机应当由到场双方当事人参与操作,当事人未到场参加的由人员陪审员或者法院工作人员操作,下落的第一个号球为代表本次选择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二条 采用随机方法选择专业机构时,每次操作只能选择一个机构,不能因对外委托专业的类别不同而通过一次操作选择出数个机构。

第二十三条 若法院信息库中无相关专业机构,双方当事人分别书面要求在法院信息库外选择专业机构,当事人可对等提交符合委托条件的专业机构并附相关的资质证明材料,法院仅对所提供的专业机构的资质进行初步审查,然后采用随机方法选择对外委托。如果选定的该机构最终无法进行该项目委托业务而导致退回或重新委托的,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协商选择方法是指对专业要求较高、委托难度较大的委托业务,在承办人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经协商选择出同一专业机构。

采用协商选择方法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到场,并书面提交申请书及书面承诺:承认该专业机构是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的一致选择;按时、全额向专业机构交纳费用;承认专业机构作出的结论。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信息库外协商选定的该机构最终无法进行该项目委托业务而导致退回或重新委托的,其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诉案件或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规定,应当采用指定方法选择专业机构的,立案庭根据案件的难度,选择确定3家以上技术力量较强的专业机构采取随机方法确定。候选专业机构少于3家的,经立案庭负责人批准指定受委托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 选出受委托的机构后,到场当事人应当场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委托效力。对没有到场的当事人,承办人应及时通知。

第二十七条 确定专业机构后,承办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该机构审查委托材料。审查后同意接受委托的,办理委托手续;不接受委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

第二十八条 向专业机构出具委托函、委托书时,要明确委托的事项、目的要求、委托期限,写明委托移交的材料。

委托函、委托书统一加盖对外委托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在与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协商。对故意乱收费的,承办人要制止。确定费用数额后,对于无故逾期不缴纳费用的,应当中止或终止委托,并书面告知专业机构,退回委托材料。

第三十条 中止条件消除后,恢复委托的案件通常仍委托原专业机构。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当将收取费用后给交费人出具的发票复印件交法院,承办人收到发票复印件后应妥善保管并归档。

第三十二条 委托费用的缓交和减免,需履行审批手续。当事人交纳委托费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缓交或者减免委托费用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由委托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分管院长同意后,由承办法官与专业机构协商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立案庭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补充材料的清单移送委托部门。

委托部门应当及时取送并在规定期限内质证完毕后经立案庭移交专业机构。

逾期不提供的,在现有材料下出具报告意见或者终止委托。

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委托期限之内。

第三十四条 对委托案件需要勘验现场的,专业机构应当提前5日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并告知勘验时间、地点,立案庭应当在3日内通知委托部门、当事人按照专业机构预定的时间参加现场勘验活动。由承办人组织专业机构、当事人对现场进行勘验。必要时,可邀请审判部门相关人员参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鉴定人员应当制作勘验情况笔录到场的承办人、鉴定人员、当事人及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未参加现场勘验的,也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章 监督协调

第三十五条 立案庭应对专业机构、专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从事委托事项,并将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的相关资质报承办人。经审查后,对不具有相关资质的,承办人应当提出换人意见,如该机构拒不换人,撤回对该机构的委托。

第三十七条 专业机构因司法鉴定业务需要,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书面通知法院,立案庭根据专业机构提出的补充要求,移交委托部门通知当事人限期补充。委托部门移交补充的材料经承办人清点、记录无误后交专业机构。当事人私自向专业机构送交的材料不得作为工作依据。需要质证的必须经法庭质证后才能移交专业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专业机构一般应在接受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的工作,疑难复杂的案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工作时限需要延长的报立案庭负责人审批。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专业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立案庭及委托部门负责人共同确定后,按法院重新给予的时间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立案庭将有关情况层报省法院技术鉴定管理部门,并交省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对外委托案件应以专业机构出具意见(报告)形式结案,或者以中止、终止委托的方式结案。

第四十条 立案庭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报告)、中止或终止意见进行审查,移送委托部门。

第四十一条 对外委托工作结束时,承办人应在收到专业机构报告或者作出终止委托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对外委托工作报告,报告书由承办人署名,经立案庭负责人签发后加盖印章。对不能继续进行对外委托工作的,专业机构应书面说明理由,立案庭在对外委托工作报告中应予以评价。

第四十二条 委托部门应当及时将意见(报告)送达案件当事人,当事人对意见(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委托部门书面提出,委托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经立案庭将异议书移送专业机构,专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答复并经立案庭移送委托部门;疑难、复杂案件的异议答复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四十三条 法官或者合议庭要求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出庭的应当制作出庭通知书,按照山东省相关部门《关于侦查人员、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试行)》与上级法院《民事诉讼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规范(试行)》进行组织。

第四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对外委托工作期限的,应当中止委托:

(一)确因环境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委托工作暂不能进行的;

(二) 必要的鉴定材料不完备,暂时无法获取的;

(三)暂时不具备现场勘验条件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对外委托工作暂时无法进行的。

第四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委托: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委托后,申请人撤回申请、撤诉、调解、和解结案的;

(三)申请人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委托费用的;

(四)其它情况致使对外委托的工作无法进行的。

终止委托工作的,委托机构应当根据已完成工作量情况核收委托费用,多出的委托费用退回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配合工作的,在说服教育的同时应通知委托部门请求帮助,经说服教育等措施后仍不能完成委托工作的应当终止委托。

第四十七条 委托部门要求中止或者终止委托工作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立案庭。

因专业机构等原因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委托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委托部门移交书面说明。

中止原因消除后需要恢复委托工作的,原作出书面通知的部门亦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

第四十八条 立案庭应当在委托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文书的订卷归档工作。档案的格式、内容及归档方法参照最高法院《法院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及我院具体归档要求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立案庭对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所在机构,予以指正;情节严重的,作为该机构从业的不良记录报送上级法院技术鉴定管理部门;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给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专业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一年从事人民法院委托工作的业务,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

(一)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工作的;

(二)出具的意见有缺陷,影响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自身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四)指派不具有相关鉴定资质人员从事委托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用的;

(六)不按时进行异议答复的;

(七)委托机构专业人员经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接受质询的;

(八)故意毁损、隐匿委托材料的;

(九)私自会见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

(十)泄漏委托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十一)明知具有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

(十二)其他影响法院委托工作情形的。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庭室应当对本部门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中鉴定结论未予采信、专家不依法履行出庭义务、不合理收费等情况待案件办理完毕后进行统计并及时书面报送立案庭,上述情形作为立案庭对专业机构进行考评监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承办人、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本人的近亲属在将要选择的相关类专业机构工作的;

(五)向本案的当事人推荐某一专业机构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第五十三条 承办人有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并报立案庭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有回避情形的,承办人应向立案庭负责人报告,立案庭负责人查明是否属实,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专业机构提出该人员回避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当更换人员;不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说明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法院工作人员在对外委托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省法院《关于在对外委托工作中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泄露审判、司法技术工作秘密的;

(二)违规为当事人指定或变相指定某一专业机构的;

(三)与专业机构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接受当事人或专业机构的吃请、钱物等不正当利益的;

(五)为专业机构推荐案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规向专业机构收取费用或报销应由本人支付费用的;

(七)违反工作程序或故意不作为的;

(八)未经立案庭擅自对外委托的;

(九)挂靠专业机构执业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诉前鉴定通知书

 )鲁0181诉前调 

XXX:

我院诉前调解的XXXXXX///纠纷一案,该案件需对XXXXXXXX进行司法鉴定(审计、评估),接此通知后,请于XXXXXXXXXX分到我院专业机构选择室(三楼301室),从法院专业机构信息库中选择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

接此通知后请认真阅读《诉前鉴定须知》。

附:《诉前鉴定须知》

XX年X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185833623

传真:053185833624

诉前鉴定须知

一、到场选择诉前鉴定机构的人员为本案的诉前当事人,当事人是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在我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选择诉前鉴定机构,对法院专业机构信息库内的专业机构采用轮候随机方式选择出本次委托的诉前鉴定机构。在选择过程中到场当事人应当监督我院工作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

对委托要求超出信息库所含专业项目的,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3家以内,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供双方协商选择,或经到场当事人同意我院可以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供当事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则在推荐的专业机构内抽签确定。

三、双方当事人分别书面要求选择省外专业机构的,每方当事人可提交3家经本院审查符合委托条件的专业机构名单,在本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抽签确定。选择后,除缴纳鉴定费用外,双方当事人还应事先交纳该项委托的差旅、邮资等费用。

四、不能按通知时间到场选择诉前鉴定机构的,请于通知选择日前2天书面向我庭申请并说明事由;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书面说明事由或理由不正当的,不影响对诉前鉴定机构的选择及对该专业机构的委托效力。

五、当事人有权对候选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经我院查明后,确实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排除出候选序列。

六、随机选择以计算机选择(摇号机摇号)法为主,抽签法为辅;对信息库外机构协商选择不成的,以抽签法确定。

七、我院工作人员违反选择诉前鉴定机构规定的,应予举报,经查实后,应重新组织选择诉前鉴定机构。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

 )鲁0181委字XXX

XXX:

我院审理/执行的你与XXX///纠纷一案,需对XXXX进行司法鉴定,接此通知后,请于XXXXXXXXXX分到我院专业机构选择室(三楼301室),依法院专业机构信息库选择委托的鉴定机构。

接此通知后请认真阅读《选择专业机构须知》。

附:《选择专业机构须知》

                                         XX年X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185833623  85833624

传真:053185833624

选择专业机构须知

一、到场选择专业机构的人员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当事人是单位的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在我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选择专业机构,对编入法院专业机构信息库的专业机构采用轮候、随机方式选择出本次委托的专业机构。在选择过程中到场当事人应当监督我院工作人员的操作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

对委托要求超出法院专业机构信息库所含专业项目的,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3家以内,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机构供双方协商选择,或经到场当事人同意我院可以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供当事人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则在推荐的专业机构内抽签确定。

三、双方当事人分别书面要求选择省外专业机构的,每方当事人可提交3家经本院审查符合委托条件的专业机构名单,在本院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抽签确定。选择后,除缴纳鉴定费用外,双方当事人还应事先交纳该项委托的差旅、邮资等费用。

四、不能按通知时间到场选择专业机构的,请于通知选择日前2天书面向我室申请并说明事由;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书面说明事由或理由不正当的,不影响对专业机构的选择及对该专业机构的委托效力。

五、当事人有权对候选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经我院查明后,确实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排除出候选序列。

六、随机选择以计算机选择(摇号机摇号)法为主,抽签法为辅;对法院专业机构信息库外机构协商选择不成的,以抽签法确定。

七、我院工作人员违反选择专业机构规定的,应予举报,经查实后,应重新组织选择专业机构。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确认委托机构通知书

( )鲁0181委字XXX

XXX:

我院审理/执行的你与XXX///纠纷一案,需对XXXX进行司法鉴定,当事人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择XXX做本案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XX年X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053185833623  85833624

传真:05318583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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